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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于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对服务合同所作的重大修改使得服务合同的内涵发生了改变。如果说过去船公司是为了在保证自己有良好收益的运价基础上,将托运人从其他承运人那里吸引过来,或是在托运人愿以保证大量具有吸引力的货物,来换取比运价本更低的费率时,才向其提供服务合同  相似文献   
2.
对于美国航线服务合同项下出运的货物,船公司的海运提单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来缮制。如果提单的缮制不符合要求,很有可能是签约方不正确地使用了服务合同或向他人转让了服务合同。如果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因此而认为船公司认可或同意了签约方的违法行为,船公司就会受到FMC的处罚。由此可见,船公司代理认真阅读服务合同文本,明了签约方的托运人身份(如:货主、托运人协会、无船承运人等),并在接受合同货物订舱和海运提单缮制上严格把关,是避免船公司被卷入签约方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笔者现结合具体业务操作,简要介绍一下海运提单的缮制要求,供有关业务人员参考。 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船公司代理首先要了解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  相似文献   
3.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简称“FMC”)是根据1961年8月12日生效的第七号改组计划(Reorganization Plan No.7)成立的。这一改组计划将美国政府对航运方面的管理一分为二。在改组计划实施之前,联邦海事局(Federal Maritime Board)既负责海上运输管理,又负责促进美国商船队的发展。目前,发展适当和有效的美国商船队的任务由美国运输部属下的海运总署负责;而根据上述改组计划新成立的FMC则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管理机构,负责美国对外贸易中的海上运输管理,是航运法律和法规的执行部门。  相似文献   
4.
众所周知,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是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根据新法律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入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远洋货运代理人、亦称为货运代理人,是指在美国代表托运人通过公共承运人从美国发运货物和为这些货物订舱或以其他形式安排舱位,以及制作单证文件或从事与这些货物出运有关的业务活动的人。无船承运人则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但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即集装箱班轮公司来说,它是托运人。  相似文献   
5.
美国法律禁止远洋公共承运人明知和有意地与没有运价本和没有所需的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金的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或与这一中介人的附属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远洋运输中介人是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相似文献   
6.
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引入了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的概念。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了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和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为新法律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对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它们各自的业务范围,可以知道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收入来自发货人所支付的货代服务费(freight forwarding  相似文献   
7.
在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物的出运中,签约方将其与船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转让服务合同是指签约方将自己在服务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转卖给其他人。转让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方难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箱量,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转让服务合同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美国国会的关注,也一直是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查处的重点违法行为之一。对于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来说,采取必要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措施,防止被卷入签约方转让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之中,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出现货主转让服务合同的现象,笔者现就如何对无船承运人转让合同采取防范和自我保护措施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根据美国法律,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无船承运人是介于发货人  相似文献   
8.
9.
本刊今年第3期刊登关于“波罗的海运价指数”方面的文章后,张京中先生对该指数的构成提出不同意见。现将他的《波罗的海运价指数简介》一文发表于此,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0.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进行了修订,其主旨是要减少行政干预,通过促进竞争,提高远洋运输效率,以及更大程度依靠市场的方式,促进美国出口的增长和发展。这一主旨在对服务合同有关内容的修订中,也得到了体现。笔者现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关于《改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就《改革法》对服务合同的影响作一简要介绍。 根据《改革法》和实施细则中的定义,服务合同是指一个或多个托运人,与一远洋公共承运人或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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