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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大宗货物成交时,一般采取租船的方式进行运输.出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在签发的提单中载入并入条款,以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FOB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繁,在实务中,FOB贸易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谁安排货物运输有数种变通做法.而在采用这些变通做法时,由于并入条款的存在,使得FOB项下的卖方经常处于不利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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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OB条件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则是卖方,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应该是买方,但是贸易合同和海运习惯要求把卖方记为托运人,为了满足实践需要,立法中不可避免地规定了发货人(第二种托运人).既然发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立法就应该赋予主体以权利.鉴于立法的规定不足,探讨如何完善发货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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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作业费是集装箱班轮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向货方收取的用于补偿承运人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堆场至船边(装货港)或船边至堆场(卸货港)的集装箱操作费用.长期以来,船货双方关于码头作业费的争议不断,尤其是在装货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FOB)贸易术语下,承运人是否有权收取装货港码头作业费以及应当向谁收取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界.本文结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义务,梳理关于FOB贸易术语下承运人对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请求权基础的主要学说,指出涉他合同为FOB贸易术语下承运人对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请求权基础,从而为解决FOB贸易术语下船货双方关于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争议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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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FO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船舶派遣条款、延长交船期间条款以及卖方仓储费用计算条款,指出不同的措辞以及不同的法律适用都会对这些条款本身的性质以及卖方最终是否可以得到合同约定的费用产生一定影响,认为应在签订FO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客观情况以及对市场的准确估计,合理地制订延长交船及仓储费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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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境外买方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越来越多.有些被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存心不良,与买方串通一气,无单放货,使国内卖方钱货两空;也有些境外买方有意安排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来行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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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提单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贸易合同下的卖方作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行使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条件,并对两种诉权的行使作简单的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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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B价格条件下存在海运欺诈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CIF和FOB是经常使用的两个术语。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贸易双方是由谁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 B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因此,其有权指定承运人。在业务操作中,也经常把FO B条款下的操作称为“指定货”。在已经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外买方利用指定承运人的权利实施欺诈,使我国的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利用FO B条款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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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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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结算方式。对于卖方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交付单据,在单(提单等单据)证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从银行得到货款:对买方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单)。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卖方交单结汇,还是买方赎单提货,必须持有与信用证相关规定相一致的提单(Bill of Lading,B/L)。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对提单最基本的规定是: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ShippedB/L),且该提单必须是清洁提单(CleanB/L);同时,拒绝两种特殊提单——倒签提单(Anti—DatedB/L)和预借提单(AdvancedB/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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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OB贸易条款简介 FOB价格术语是对外贸易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FOB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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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争议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历来在国际国内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原因在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相差悬殊,而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又不同程度地限制了提单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本文通过阐述提单背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性质,进而对不同情形下提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和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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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B价格术语是对外贸易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FOB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这一术语通常解释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合同,一般由买方安排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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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贸易条款下,因为提单具有可转让性,原托运人对货物的所有权随着提单的转让而转移到提单受让人的手中,有人主张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也因此而消灭;但是,保险人与提单受让人不具有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还享有保险合同下的代位求偿权成为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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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条款是提单诸多背面条款中重要的条款之一,不仅关系到提单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义务,而且还会涉及有关法律适用的一系列复杂问题。提单背面条款中还会出现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管辖权条款等一些规定法律适用方面的条款,使得首要条款的性质、效力等问题变得错综复杂。而要解决首要条款的效力问题,避免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不同的结果,必须要先认清首要条款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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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留置权是指承运人根据提单产生的留置权。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中,经常发生承运人根据提单留置货物或运输单证的情况。提单留置权是合同留置权的一种。合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合同条文的规定及解释,但是,提单不是运输合同,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故提单留置权的效力还取决于条款是否合法。由于现行国际运输公约都没有留置权的规定,于是,国内法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当受其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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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