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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8)
第十一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2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二条 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三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五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十六条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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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沿海港口的港作拖轮港内作业的费率分为内贸部分和外贸部分,由交通部统一制定,分别从1992年12月15日1994年1月21日起实行。内贸部分只适应交通部直属或双重领导的港口,费收对象是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外贸部分适应于所有沿海港口,费收对象是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包括港、澳、台航线)。计费单位都是马力小时。因此本费收规则实际出现了三种费率:内贸部分有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0.16元/马力.小时费率,地方港口的自定费率(约0.60元/马力.小时);外贸部分0.42元/马力.小时的费率。同时还有外贸部分有节假日和夜班加班附加费,内贸部分则没有。 总的看,现行的费收规则有合理性的一面,但也有一些应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投入大于产出的内贸费率。 部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内贸费率已严重的影响了拖轮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内贸吞吐量占比例较大的港口,已不堪重负。在此简单的作一计算加以说明。 因为费收规则规定作业不满一小时,按一个计费时计算,这就有:拖轮实际计费时数大于拖轮实际作业时数。根据统计,实际作业时数:实际计费时数=1:1.2。现以3200马力拖轮10个实际作业的计算收入: 计费时=10×1.2=12小时 收入=12×3200×0.16=6144.00元 拖轮港作的负荷输出,根据港口条件的不同有60%、7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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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学报》2015,(3)
<正>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船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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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2003,(8):51-52
<正> 7月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港口集装箱生产优惠政策,对福州港七项行政事业性(或企业经营性)收费进行减免,同时实施三项优化措施,支持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工作,提高港口通关速度。 减免的七项行政事业性(或企业经营性)收费主要内容为,对福州港的拖轮近洋航线附加费、航道建设基金、班轮拖轮引航作业节假日附加费、内贸货物港务费、集装箱班轮拖轮费、拖轮辅助作业时间、超规范船舶进出港护航费等。减免优惠范围为福州港江阴港区和闽江口内港区的青州码头。实施的优化措施为,一、统一作息时间,夏季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季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二、实施周六上班制,凡福州港闽江口内涉港单位海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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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江港监引航站是交通部设置在长江干线行使国家航行主权,对外国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对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引航管理机构。早在70年代,一些航运企业退离休和闲散驾引人员就自行承接辽、鲁、浙、闽等省沿海进江船舶的引航,那时没有引航管理组织,没有统一费收标准,造成了运输市场和水上航行秩序的混乱。随着改革开放和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直至1981年6月8日经交通部港务监督局批准,正式成立了长江港监南京分局引航站,开始了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引航管理,并于1983年5月8日第一艘巴拿马籍外轮“日本商人”停靠张家港开始,实施了外国籍船舶的引航工作。尽管这一时期,引航管理缺乏经验,内部制度不完备,但港监各级领导引航站的创建意识,每一个引航员艰苦拼搏的创业精神,形成了强有力管理的精神支柱。1983年5月至1986年6月,长江对外开放的江苏段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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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长江引航业健康发展,介绍长江引航中心概况及长江引航工作特征,分析长江引航中心发展中面临的来自管理层面的问题及客观环境条件造成的问题,从改革收费管理体制和建立全流域航道锚地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机制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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