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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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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海》2015,(5)
为了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海难救助,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成功救助的一方有权为其救助行为请求一定的救助报酬。但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救助方不能准确签订救助合同,得不到救助报酬等情况。本文在分析海难救助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海事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围绕我国海上救助现状,就救助方救助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能否实现的话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2.
李世栋 《水运管理》2000,(12):31-33,30
、法律特征海上救助是海运业和其他海上活动的派生需要。海上救助是指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海上设施、货物和全部或部分 ,由无法定救助义务的外来力量依据救助合同对其进行的救助 ,从而使遇难船舶或财产脱离所遭遇的危险 ,被救助方向救助方支付一定报酬的服务。实施救助的外来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公司 ,也可以是临近或过往的船舶。海上救助是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 ,如能成功地使得遇险船舶、设施、货物等脱离危险 ,即有权为自己的救助行为请求报酬 ,并有条件对获救财产行使留…  相似文献   

3.
孙成良  吴鹏 《中国水运》2007,7(10):261-262
所谓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又称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遭受损失、又一直没有找到犯罪人或者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弥补和救助的制度。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我国建立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实属急需。本文拟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孙成良 《中国水运》2007,7(9):238-239
所谓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又称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遭受损失、又一直没有找到犯罪人或者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弥补和救助的制度。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我国建立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实属急需。本文拟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传统的海商法意义上的海难救助的主要形式是纯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和采用“无效果无报酬”合同形式的海难救助,近年来,在中国,海难救助的另一种新的形式——雇佣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发展迅速,雇佣救助从法律性质、法律特点和法律价值上,均区别于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  相似文献   

6.
曲涛 《世界海运》1999,22(4):23-24
特别补偿条款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一个新增加的条款,它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原则,鼓励了救助人从事对构成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救助的积极性,推动了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作者从特别补偿的含义,成立要件及实现等方面对这一  相似文献   

7.
论海难救助报酬的估算与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根据中外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中的做法,针对海难救助中救助报酬数额的确定,救助报酬在共同救助人之间以及救助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如何分配进行讨论,并提出我国应在有关法律中确认船长、船员的救助报酬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从近几年来海事部门发出的各种类型的协查来看,肇事逃逸案件占的比例较大,特别是商、渔船舶碰撞事故占绝大多数。这类海事往往造成大量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因肇事船舶逃逸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的行为而导致错过最佳救助时机,进而进一步扩大了碰撞的损失。如何认定肇事逃逸船舶,进而要求其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受害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我国现行有关救助作业概念的辨析,探讨强制救助作业的法律特征及我国现行强制救助作业的法律缺陷,以提出强制救助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水上运输事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汪洋  姜彤 《航海》2014,(4):16-19
在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普通商船作为应召救助人被征召后受救助主观机关指挥实际实施各类救助作业,应依法取得救助方法律地位,直接享有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在救助方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法律关系的现实状态、是否存在放弃时效利益、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并最终做出判断。  相似文献   

11.
苟菁  陆凡 《中国水运》2006,3(1):181-182
围绕海事强制救助的法律性质、该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并在结论中提出了确定强制救助中费用分担的几点方案.意在通过对基本法律问题的剖析,为解决实践中海事强制救助中救助费用的分担问题确定思路.  相似文献   

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4):49-50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13.
文章通过对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分析,探讨了海事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明确了海难救助工作中海事机关的工作重点和研究重点,提出了加强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成功地救助遇险的船舶、货物,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关于海难救助的概念、性质、形式、法律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以往的研究都比较多也比较深入。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是相关的研究并不多。 国家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本文围绕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结合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立足我国的救助实践,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古老的海难救助制度在近年来有了新的发展,雇佣救助以其低廉的救助报酬和灵活的施救方式日益受到海运界的欢迎。文中针对雇佣救助的法律归属,列举各方观点加以论证,通过对比分析雇佣救助与类似概念的区别,证明前者的法律特殊性,提出了雇佣救助最终应由海商法调整的观点,并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证特别法立法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6.
粱磊 《珠江水运》2009,(7):49-51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非常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救助报酬请求权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仅发生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海难救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国家主管机关也可能会加入到海难救助中来,这使得此时的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国家主管机关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应负担何种义务,违反相应义务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规定得并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7.
李岩 《水运管理》1998,(3):18-21
海难救助是海上运输中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为了航海贸易的发展,立法者考虑希望通过制定救助法律,达到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难中的船舶的目的。由于救助行为的环境、方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及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在救助过程中和《1997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运用上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法律问题,本文试从以下三方面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一、港监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须建立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全国性救助机构须全面协调救助服务,协调所需设施,包括各中心都须有适当通信设施,还须指定国家服务机构作为救助单位。《公约》还规定缔约国搜救机构作出必要的安排,为在其海岸附近的海上遇险人员提供适当的搜救服务并划分搜救区域以利分工。国家之间的合作也由批准国的救助中心协调其工作。《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在其运用的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约束下所批准其他缔约国的救助单位,为了搜寻发生海难地点和救助遇难人员的目的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在此情况下,只要可能,搜救工作须由批准国搜救中心协调其工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就是我国按《公约》要求建立的海上搜救协调机构,各地的分中心是它的派出机构,负责本  相似文献   

18.
0引言船舶火灾具有蔓延快、扑救难度大、危害程度大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船毁人亡,甚至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损失将不可估量。由于救助海上失火船舶的需要,救助船舶除了配备符合要求的对内消防设备外,还安装了必要的对外消防设备。笔者结合本单位救助船舶实际,简要阐述救助船舶消防设备。  相似文献   

19.
在海难事故中,海事主管机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相关作业费用属于清防污费还是救助费,常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作业目的划分清污费用和救助费用。该规定源自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手册》,是确定救助费用能否作为一项污染预防措施费用在油污基金中获偿的原则。然而,理论界对上述原则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实务中也有法院将其作为区分救助法律关系和清污法律关系的标准。从梳理该原则的起源入手,分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相似文献   

20.
海上救助打捞合同下实施的某种作业的法律行为在满足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救助相关的法律制度。在《1989年救助公约》的法律体系下,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以合同自由约定优先为原则,报酬的支付条件和评定标准仅在双方没有约定时适用相关任意性规定。同时,为了平衡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海上救助作业的可操作性,船长及船舶所有人应当同样被赋予代表权,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但应在标准合同中设计确认该权利行使的选择条款以及对该权利进行限制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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