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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难救助人报酬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
引用本文:汪洋,姜彤.论海难救助人报酬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J].航海,2014(4):16-19.
作者姓名:汪洋  姜彤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在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普通商船作为应召救助人被征召后受救助主观机关指挥实际实施各类救助作业,应依法取得救助方法律地位,直接享有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在救助方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法律关系的现实状态、是否存在放弃时效利益、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并最终做出判断。

关 键 词:海难救助  救助报酬  时效  主管机关  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  作业  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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