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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黄毅 《世界海运》2013,36(1):52-54
<正>一、引言我国水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实行"双轨制"。《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除《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外,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缺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2.
一、交通部新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沿革与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但该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其中的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据此,交通部依据原《经济合同法》于1995年9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为原《货规》),作为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事实证明,原《货规》在处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中起过重要作用。 我国于 1999年 10月 1日…  相似文献   

3.
年来不断接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的咨询,有的认为《海商法》只适用国际海上运输;有的认为《海商法》第二章第二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的沿海货物运输,那么在沿海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救助、共同海损是否也不适用《海商法》有的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既然不适用《海商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通过比较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对两岸立法的异同加以分析,提出我国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过程中,可在租船合同、运费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促进两岸经贸往来。  相似文献   

5.
我国幅员辽阔,河海众多,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活动需要有相应的规则进行规范,而我国除《海商法》对国际海上水路运输和沿海水路旅客运输进行调整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内河的水路旅客运输以及港口作业基本上是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调整的。交通部制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新《两规》)填补了这一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无法可依的状况。《两规》是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行为的具有很长历史  相似文献   

6.
《航海》2017,(1)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规定中,"航程中一方的过失"应理解为"航程中一方对共同海损的损失不能免责"。《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与《合同法》调整的沿海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在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共同海损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不能免责的,对承运人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不断接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的咨询,有的认为《海商法》只适用国际海上运输;有的认为《海商法》第二章第二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  相似文献   

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9.
侯树杰 《世界海运》2011,34(12):46-48
一、渔船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二、雇佣合同项下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  相似文献   

10.
朱强 《水运管理》2002,(9):18-19
依照我国《海商法》第269条的规定,当发生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就是  相似文献   

11.
《水运文献信息》2004,(7):26-26
享有《海商法》第89条规定的解除权人仅为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包括件杂货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还包括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又包括租用整船的承租人和租用部分舱位的承租人。遗憾的是,《海商法》第89条对此并未区别对待。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可分原则,笔者认为,《海商法》第89条仅适用于整船运输解除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武德春 《水运管理》2001,(9):13-16,3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水规》已于2000年8月28日由交通部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内水规》是在对原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大幅度修改后重新颁布的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中承运人、托运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重要商务法规. 一、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 《国内水规》中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合同和口头的合同,这是与我国的合同法相适应的。但从水路货物运输实际情况看,口头合同一般只适用于小批量货物在运输结束即能结清运输费用且不发生货运纠纷的场合,否…  相似文献   

13.
许磊 《水运管理》2002,(3):17-19
水路运单在水路货物运输中起着什么作用,它的性质究竟如何,这在以前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2001年实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称新《货规》)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其第58条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的收据。”明确了运单非运输合同,仅作为运输单据。这个规定,明显超越了原1995年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在1995年的《货规》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而据其第十三…  相似文献   

14.
《航海》2015,(5)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明确,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若被保险人与责任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调整范畴,则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日。故保险人基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  相似文献   

15.
海上货物运输“一年时效”规定的探讨杨召南我国《海商法》第257条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自《海商法》实施以来,该“一年时效”的规定似乎被认为在海商案件中具有广泛...  相似文献   

16.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同舟商情     
金正佳院长简历 首席法官—金正佳,1953年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共党员,双学位,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1976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中文系,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1988年从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1997年12月任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1994年至1998年,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并担任起草小组的主笔。1989年,他主审的香港远东中国面粉厂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香港东昌船务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贷损赔偿纠纷一案,适用外国法解决案件实体纠纷,顺利调解结案案。1993年主审的“科达玛珠”轮无正本提单放货案,否定了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绝对性,明确提出在特定条件下,提单将失去物权凭证的效力。公开发表和出版独著或合著的海商法研究论文和著作约220万字。比较有代表性的文著有《中国海事审判的理论与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第四章)、《中国海商法知识》、《海事请求保全专论》、《海事审判实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思考》、《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问题研究》等。  相似文献   

18.
莫伟刚 《中国水运》2012,(12):44-45
本文对沿海内河船舶、涉船适用《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保险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19.
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20.
1.与国际接轨 海运是世界性的,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商法,当然应与国际接轨。 《海商法》第3章“船舶”中关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吸收了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内容;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吸收了1978年《汉堡规则》的部分内容;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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