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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困家安全生产临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运输车辆要求加强动态监督管理。该《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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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护与修理》2014,(8):90-90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明确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和约束将更加严格。该《办法》明确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t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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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t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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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三部局各自的职责,规定了运输企业与驾驶员在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明确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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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办法》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kg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为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2011年2月23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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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赋予了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神圣使命,明确了道路运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三关一监督”,而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贯穿于“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和“营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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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交通部部务会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这实际是对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国务院406号令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在车辆维修部分的具体实施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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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都要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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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正在加紧制定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标准,而交通部从今年3月起开始全面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如果工信部关于商用车燃料消耗的标准出台和实施,意味着两个部门都对商用车油耗进行管理,这在业内引起很大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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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对车辆节能减排的要求,交通部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强制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11号令)。该管理办法针对所有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进行了严格的试验办法,达不到要求的车辆将得不到交通部下发的营运证,不能进行道路交通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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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3月1日起,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kg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型号必须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内,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型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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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为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修订后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月公布,7月1日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