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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1944年参加革命的84岁老军人,驾车撞上停靠在十字路口的公交车,医治无效身亡。公交车驾驶员、公交公司、保险公司都说自己没有责任。8月23日,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20000元;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三原告上述损失26867.6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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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转让后,应及时申请保险公司批改。如果未及时批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呢?3月2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沈某保险赔偿金3272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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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法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车或醉酒造成车祸,保险公司免赔财产损失,同时明确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可追偿,但对保险公司对其他人身损害损失应否赔偿未作正面规定。10月1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落锤,一起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宣告终讼。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祥(化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8000元,同时判令被告陈冬(化名,肇事人)赔偿42000余元(含已付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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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才能变更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但有人待"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呢?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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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河南省太康县的杨长更因交通事故赔偿诉第一被告何秀根、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赔偿一案,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范围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对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由第一被告何秀根、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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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上个月,温某醉酒驾车将钟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已由温某支付。温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钟某妻子以温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3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系温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9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请问,此辩解能够成立吗?读者沈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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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
2006年7月21日8时20分,被告江某驾驶原告吴某的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机场高架桥上行驶时,与姜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2006年8月8日,江某与姜某在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双方确认姜某的事故车辆,修理费为26838元,施救费200元;江某的事故车辆修理费为27463.65元,施救费200元.以上费用,由姜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8291.15元;江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6410.5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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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据此,保险公司可否对未年检的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损害一律拒绝赔偿?以下3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一、未年检的车辆肇事后烩验合格,保险公司应理赔案例2012年11月29日,孙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及其他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2013年lO月21日,赴女士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强女士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次日,警方委托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结果为该车制动、转向、喇叭均合格。事后,孙女士与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被保险车辆行驶证未进行年审,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孙女士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坏及修复费评估,经评估,维修价格为3,64万元。评估费用为1900元。孙女士起诉保险公司后,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未按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次日经检验,制动、转向和灯光均合格,被告以原告未依法办理车辆年审手续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予以孙女士包括评估费在内的全额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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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日,某制衣厂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制衣厂将自有"CA141"型货车一辆上责任险,赔偿限额7万元及车上人员保险;承保期限为2002年11月2日0时至2003年11月1日24时止.今年7月12日,制衣厂投保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将一行人撞伤,公安交警部门在勘验现场后认定:制衣厂的司机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制衣厂按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发现了自己一直不了解的情况,即制衣厂已早在2002年10月将该投保车辆出租给一个体经营者章某,并约定由制衣厂司机负责驾驶该车,章某每月支付租金4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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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AU9057号出租车司机王全真去年8月21日行业检验时,其所在的长安县永衡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因他们未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扣押了他们车辆的营运证,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营运两个月.10月10日,"的哥"王全真将该公司告上长安县法院,要求判令赔偿5000元营运损失并返还营运证.但在一审庭审时,被告长安县永衡公司否认扣押了司机们的营运证,原告司机当庭写出证据保全书,要求对被告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法官在检查中发现了原告司机车辆的营运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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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主的汽车投保了盗抢险,一旦出现车辆被盗抢,在符合保险公司赔偿规定的清况下,就会得到及时赔偿。但是,也有一些车主,明明投保了盗抢险,却由子在被盗抢之前或被盗抢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变化,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案例1自用车变为营运车如何赔偿广东清远某渔农董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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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9月,被告李某向某机械制造厂购买了一辆已报废的吉普。该车报废前行驶证上的车主为某镇政府,机械制造厂是实际使用单位。2003年11月,被告孙某用自配的钥匙将该车“盗开”游玩,在某国道245公里处将原告严某撞伤,孙某肇事后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4年1月,严某在追索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将肇事者孙某、车辆报废前车主某镇政府作为被告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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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储某系某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受单位指派运输货物.储某驾驶的拖挂货车严重超载.在行驶中,该车拖挂车的右前轮突然钢锅开裂而飞出压条,将在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上的董某击伤.后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董某家人将储某及汽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