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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海轩  梁文珠 《驾驶园》2008,(10):88-90
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才能变更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但有人待"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呢?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相似文献   

2.
在机动车道捡拾物品时被摩托车撞伤,还要赔偿摩托车上受伤的乘客医疗费。2006年10月1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570.95元中,由被告沈某赔偿2628.38元。  相似文献   

3.
钱军  唐霄 《驾驶园》2010,(10):72-73
一位1944年参加革命的84岁老军人,驾车撞上停靠在十字路口的公交车,医治无效身亡。公交车驾驶员、公交公司、保险公司都说自己没有责任。8月23日,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20000元;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三原告上述损失26867.68元。  相似文献   

4.
《驾驶园》2014,(3)
<正>2013年4月15日,湖南省郴州市区法院民一庭在某保险公司郴州分公司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颜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0000元。2012年10月21日,被告袁某驾驶湘LE1941号小型轿车以103km/h的车速沿郴州大道由桂阳往郴州方向行驶,与正在道路上进行清扫作业的清扫工人颜某相撞,造成颜某  相似文献   

5.
钱军  慧剑  王坚 《驾驶园》2006,(7):76-79
5月9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杭某、朱某(死者父母)50000元外,还判决被告袁某(停车人)赔偿原告杭某、朱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物损失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52618.59元.  相似文献   

6.
《汽车与安全》2006,(9):76-77
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像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  相似文献   

7.
曾光明 《摩托车》2005,(8):3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如同戴在头上的紧箍咒,令机动车驾驶人无所适从。2005年元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使之出现了转机。按照该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行的“第三者险”是“商业第三者险”而非“强制第三者险”;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是“有责赔付”,即投保的驾驶人,经交管部…  相似文献   

8.
钱军  徐爱贤 《驾驶园》2008,(12):88-90
交强险法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车或醉酒造成车祸,保险公司免赔财产损失,同时明确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可追偿,但对保险公司对其他人身损害损失应否赔偿未作正面规定。10月1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落锤,一起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宣告终讼。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祥(化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8000元,同时判令被告陈冬(化名,肇事人)赔偿42000余元(含已付费用)。  相似文献   

9.
回眸2004年,尽管汽车市场低迷,但中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2004年就应当被称为中国汽车责任保险的元年。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与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关的法规的实施或即将实施,必将极大地推动中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并进而推动中国汽车保险产品结构从现在的以车损险为主的结构向以责任险为主的结构转换。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先掏钱交通事故赔偿的风险使很多保险公司提高了保费,如果积极地看,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发展机遇。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为了让事故中的伤者或受害人及时得到损害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相似文献   

10.
因在公路上堆放粮食而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堆放粮食人刘英被告上法庭。2006年11月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英赔偿原告黎明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  相似文献   

11.
10.交强队为什么要实行全国统一的分项责任限额? 《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元责任的赔偿限额。”  相似文献   

1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奔驰S350车主傅女士诉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上海申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奔驰车存在产品缺陷为由,对原告提出的退车及要求两被告退还137万元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3.
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英国、德国、瑞典、挪威。目前,法国、美国、韩国、智利、新加坡、日本、瑞士、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见,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是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趋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顺应了这种趋势。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汽车与安全》2006,(8):76-7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15.
李涛 《汽车运用》2007,(2):48-4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第三者强制险最高金额有限,对造成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执行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这就意味着,交管部门不能长时间扣留事故车辆,也无权责令事故当事人缴纳保证金。为防止事故责任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困难,申请诉前保全,就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一个重要救济手段。现就搞好诉前保全提出以下建议。  相似文献   

16.
钱军  卢义林 《驾驶园》2005,(3):9-10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调解协议中最后标明的文字为"一次性处理结案,结案后双方无涉."那么,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调解中遗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通过诉讼寻求赔偿呢?元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根据调解达成的协议,被告陈某同意追加赔偿原告杭某、朱某、朱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400元.  相似文献   

17.
5月23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崔家楠将所购买的雷克萨斯小轿车(车辆识别代号JTHBG262692024036、发动机号3GR0270075)退还给被告北京广丰通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责令被告向崔家楠返还购车款36.5万元,并另处赔偿原告崔家楠经济损失38万元。  相似文献   

18.
南京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审理了一起摩托车买卖纠纷。被告王某因将缺海关进口证明的进口摩托车卖与他人而被判承担退款责任。 1995年1月,被告王某与原告杨某商定,将被告1993年2月购买的日产“铃木王”作价1.8万元卖给原告。被告购车时没有向商场索要海关进口证明书,后证明过期作废,结果原告办不成牌照。原告之父乃将此车以1.2万元卖给潘某,后潘某又因办不成牌照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近几年,由于私家车的普及、新手的增多以及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量呈现上升趋势,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也逐渐增多,现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这已经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20.
令业内人士关注的常州普利司通公司诉天津某公司侵权案2月20日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普利司通公司 ZL2004300177140号‘电动自行车外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原告经许可取得的ZL200430003110.0号‘电动自行车车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普利司通自行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据悉,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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