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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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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损失范围概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是指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燃油等油类物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后,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责任人索赔损失的范围。它直接关系到责任人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损  相似文献   

2.
黄嘎 《水运管理》2007,29(4):20-24
对沿海油污损害赔偿在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时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船舶油污案件应适用国内法,其中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应适用《民法通则》,其责任限额应适用《海商法》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现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方式 我国现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立的依据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商法》、《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等。对于单一的漏油船舶加害事件,不存在责任主体选择的问题;对于漏油船舶和非漏油船舶共同造成的加害事件,我国法律实践中对责任主体的确立存在着不同的方式。  相似文献   

4.
刘恒章 《中国水运》2008,8(1):263-265
本文通过研究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美国1990年《油污法》和加拿大《航运法》等法律,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两重赔偿义务主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对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相似文献   

5.
《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经营人概念、船舶经营人责任等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实践中容易对船舶经营人的内涵、外延和责任等认识混乱。以船舶经营人性质和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准确识别船舶经营人,有利于防止真正责任人逃避责任,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任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就基金管理等若干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中船舶的定义、油污损害的类型、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为我国在完善船舶油污损害立法方面提出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船舶油污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害具有后果严重,损害金额难以确定,索赔主体特殊等特点。本文探讨了船舶油污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害的特点,自然资源损害的数额计算及赔偿范围。在借鉴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基础上,如何完善我国油污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探讨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油类记录簿》MARPOL3/78公约附则工(防止油污规则)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船舶配备的重要防污染文书,按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必须配备《类记录簿》它要求船舶要如实、准确记录涉及油类作业的每一项活动,是防止船舶造  相似文献   

10.
主要分析我国海事主管机关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产生海洋油污的管辖权。通过论述我国海事主管机关在主权水域内和主权水域外对船舶油污的管辖权,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相应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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