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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调解协议中最后标明的文字为"一次性处理结案,结案后双方无涉."那么,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调解中遗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通过诉讼寻求赔偿呢?元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根据调解达成的协议,被告陈某同意追加赔偿原告杭某、朱某、朱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4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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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安莲、张义梅近7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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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1944年参加革命的84岁老军人,驾车撞上停靠在十字路口的公交车,医治无效身亡。公交车驾驶员、公交公司、保险公司都说自己没有责任。8月23日,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20000元;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三原告上述损失26867.6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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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河南省太康县的杨长更因交通事故赔偿诉第一被告何秀根、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赔偿一案,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范围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对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由第一被告何秀根、第二被告金华金温快客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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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硫酸烧残女童案作出一审判决,三方责任人共同对女童作出赔偿。司机朱某赔偿11.9万余元,店主周某和上海某硫酸厂共同赔偿17.8万余元,硫酸厂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南汇区某医院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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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法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车或醉酒造成车祸,保险公司免赔财产损失,同时明确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可追偿,但对保险公司对其他人身损害损失应否赔偿未作正面规定。10月1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落锤,一起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宣告终讼。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祥(化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8000元,同时判令被告陈冬(化名,肇事人)赔偿42000余元(含已付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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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道捡拾物品时被摩托车撞伤,还要赔偿摩托车上受伤的乘客医疗费。2006年10月1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570.95元中,由被告沈某赔偿2628.3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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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奔驰S350车主傅女士诉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上海申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奔驰车存在产品缺陷为由,对原告提出的退车及要求两被告退还137万元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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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公路上堆放粮食而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堆放粮食人刘英被告上法庭。2006年11月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英赔偿原告黎明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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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业内人士关注的常州普利司通公司诉天津某公司侵权案2月20日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普利司通公司 ZL2004300177140号‘电动自行车外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原告经许可取得的ZL200430003110.0号‘电动自行车车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普利司通自行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据悉,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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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5日,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医疗合同纠纷案中,判决被告左某给付原告某医院医疗费40815.31元,并由被告左某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071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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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行将客户送修的摩托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后,其又拒绝提供借车人姓名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6月12日,经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调解,被告俞某(修车人)自愿赔偿原告赵某23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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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才能变更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但有人待"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呢?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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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5日,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医疗合同纠纷案中,判决被告左某给付原告某医院医疗费40815.31元,并由被告左某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2071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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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租车,定期一年,且约定一年内不得终止合同.但这位租车人只租了一个多月,就欲退租.出租人为此向法院起诉,以追究租车人的违约责任. 2006年11月2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终止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间的租赁合同,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给付所欠的租金875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