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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所有悬挂塞浦路斯船旗的船舶船东、管理人和代表.所有挂靠塞浦路斯港口的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船东、管理人和代表(c/o塞浦路斯航运委员会)下发商船海事通函14/2012.颁布了2012年商船(共同体船舶交通监控和信息系统)法令.主要是转发自2012年3月16日开始生效的2011/15/EC指令。现予转发.望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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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海事主管机关于2012年2月14日向船东、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和海运团体下发海事通函2012年第5期,就之前发布的有关防御索马里高风险水域(HRA)海盗行为的指南的通函中的相关参考文献予以更新.主要包括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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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船东/经营人、公司保安员、私营保安公司、悬挂巴拿马旗船舶的法律代表、巴拿马商船海事领事馆和认可组织(ROs)下发商船海事通函MMC-243,该通函旨在正式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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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2012,(12)
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于2012年5月9日向船东、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认可组织下发ISM第010号和ISPS第020号海事通函,就公司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情况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中国船级社审核员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应予以关注.并严格遵照通函的要求执行。以下为ISM第010号和ISPS第020号通函的中文译文,供参考:当公司名称和(或)地址发生变更时.认可组织(RO)应进行现场检查,并重新签发和先前证书相同有效期的符合证明。如果公司船队中的船舶持有临时或短期安全管理证书(SMC)或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RO应重新签发这些证书以示变更。如果本主管当局已经签发了全期的SMC或ISSC,则要对其重新签发,以显示变更。变更还会影响到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以及连续概要记录(CS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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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事处近期向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认可组织下发通函,提供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香港旗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1部分的要求草案,现予转发.以下为该通函译文,供参考。((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于2006年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在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正在起草国内立法,以实施公约。香港海事处(HKMD)起草了这份文件(见附件),以便于所有的相关方能在公约生效前,对公约有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出于发证的目的.必须检查的14项具体要求香港政府已经在草拟的DMLC第f部分中予以明确,并鼓励香港旗船舶的船东及船舶管理人准备好他们的DMLC第Ⅱ部分.来制订符合DMLC第Ⅰ部分草案要求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