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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新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从七个部分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第7号令)附件1、2、3所规定的内容。新版配员表进一步细化了内河船舶分档,对较大吨位船舶配员标准略有提高,较小吨位船舶配员标准略有降低,客船配员标准区别于其它类型船舶,为进一步规范船员配备,保障船舶安全航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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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员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内河纯电动船舶是一种新型船舶,现有的内河船舶配员标准不能满足其安全要求,国内外尚未出台纯电动船舶相关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立足当前工作实际,从内河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出发,探讨纯电动船舶配员与现行标准存在的矛盾,提出修改相关标准的建议,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尽快明确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保障纯电动船舶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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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部2004年第 7 号部令公布 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于2004年8月1日起生效,1997年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同时失效。在实施新《规则》的过程中,笔者深切的感受到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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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沿海中小型货船安全配员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安全配员是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但是,许多经营中小型货船的运输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总是尽可能减少船舶配员或降低船舶配员等级。自从199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开始实施以来,沿海中小型船舶配员不足的问题相当突出,如得不到有效控制,会成为船舶航行安全的重大隐患,严重威胁到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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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4年第7号部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于2004年8月1日起生效,1997年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同时失效.在实施新<规则>的过程中,笔者深切的感受到船舶最低配备船员的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员等相关人员如不了解这些新要求和变化,就可能发生一些违章,导致耽误船期或其它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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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山东省为例介绍沿海小型船舶现状,结合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分析沿海小型船舶配员工作中存在的配员标准与检验规则未能有效衔接、轮机部配员标准过高、港内概念模糊、对连续航行时间的理解不一致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完善沿海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工作的建议,以期促进沿海小型船舶的营运安全和航运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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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在审查国际国内关于海船最低安全配员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中存在的问题:与国际做法存在差距,且未按《最低安全配员原则》要求制定工作指南。导致目前海事系统配员核发工作缺乏统一性,核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尽相同,给船东及现场执法人员造成困惑。建议修改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制定工作指南,确保配员核发工作与国际接轨与国内现实情况相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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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实施以来,适用该规则的500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的中小型船舶(以下简称“中小型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工作存在有职不履、有责不循、或做而不记、记或缺漏的“两张皮”现象相当普遍。其根本原因是船长对体系在船上实施运行的监控不力所为,而导致船长监控不力的客观因素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部令2004年第7号,以下简称《配员规则》)在对中小型船舶的配员规定上,既存在着法规上的缺漏,也存在着法不符实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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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际海事组织和我国关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在履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最低安全配员制度和加强船舶配员管理的建议,供航运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参考,以推动优化船舶安全配员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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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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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开始实施以来,沿海中小船舶配员不足问题相当突出.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会成为船舶航行安全的重大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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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安全检查及进出港签证工作中,时常发现部分船舶的实际配员低于主管机关核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配员标准;同时亦发现船公司动歪脑筋逃避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