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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 所周知 ,运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对船公司来讲其重要性和现实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实际中 ,运费拖欠的现象在任何一个船公司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本文仅就日常运费追讨工作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关于船舶代理公司主张运费的权利问题一般来说 ,拖欠运费的主体包括真正的托运人 /货运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公司。具体讲 ,可能是真正的托运人未付运费 ,导致拖欠货运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公司 /船公司运费 ;或者可能是真正的托运人已经将运费付给货运代理公司 ,货运代理公司未付给船舶代理公司 /船公司。相比之下 ,船舶代理公司收到运费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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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这里所指的是经我国外经贸部批准的可以从事国际集装箱代理业务的公司)是接受发货人(货主)的委托或授权,代办国际贸易货物的托运、门到门拖运、拆装箱、仓储、报关等业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其中包括来自班轮公司所支付的订舱佣金、报关费、仓储费、内陆拖运费和拆装箱费、保险佣金以及制单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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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每一宗集装箱贸易的价格和产量数据在今年9月底都已实现全球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提供关于海运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和经纪及其他相关方、运费及货物的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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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乃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运输后为补偿运输中成本支出,并在为货主提供服务后为创收一定的利润而向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的报酬。但随着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传统的货运市场逐渐转变为货主市场,航运市场不再以承运人为主导地位,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由货主来左右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运输后是否能收到应得的运费。尽管在提单上对预付运费、到付运费的风险分担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实际上,承运人的运费收入却难以得到保证。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导向发生了根本变化。本人就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运输后的运费风险分担与防范问题作一论述,期待对相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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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托运人(Americarl shipper)》杂志2002年第11期刊登的一篇署名文章强烈呼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和货主要特别关注当前集装箱被盗现象。在号称法制严密、警力强大的美国境内,最近每年平均被盗窃的集装箱货物总值就高达120亿美元,而政局不稳、社会动荡、人民生活比较贫困的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的集装箱货物被盗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集装箱被盗就像瘟疫一样正在向全世界蔓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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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运市场和物流服务的发展,货代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服务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分项”代理变为上门收货、陆路运输、装船、交付货物等“包揽”代理。尽管这一方式的出现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便利,但是如果运输途中出现了问题,也更加容易引起纠纷。广州海事法院近来受理了多起这种类型的案件,院方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这种采取包揽代理的货代方式,在委托不明的情况下,货物发生短少或灭失后,货主可将货运代理人诉之法庭,而货运代理公司在签署此类代理协议时需以书面形式告知货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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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 顾名思义,货运代理业是作为货主代理人代办货物运输及相关手续的行业,代办内容包括代理报关、代订舱位、代办进出口货运必须的商检、卫检、动检手续等等。严格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企业应以被代理人——即货主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除收取代理佣金之外,不能从代办活动中获取其他利润。通常人们将货运代理企业所从事的上述业务活动方式称为单纯代理的货运代理。 事实上,现今货运代理业的业务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单纯代理业务范畴,除了为客户代办进出口货运中的“一关三检”手续仍为明显的纯粹代理行为外,拥有堆场集卡车队的货代企业为货主提供货物堆存、集卡陆路运输时实际担当了仓库与陆路承运人的角色,而货代在为货主安排订舱及内陆段运输时能否赚取差价亦是争议颇多。根据我国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它可以经营“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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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OCC的由来与发展 传统上,货运代理代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这时仅是一般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因此,其业务范围基本上是照顾货物.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发给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使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地,但却不负实际承运责任.货运代理人也可兼营与货物流通有关的其他方面业务,如报关、保险等.其主要的收益是来自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佣金,制作文件的报酬及其他兼营项目的服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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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某物流公司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广州分公司将一批电子游戏机从黄埔港运往墨西哥曼沙尼略。货物运抵后无人提货,由于双方约定运费到付,物流公司无法收回运费,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03年4月16日向物流公司出具保函,承诺支付该笔运费直至客人妥善处理为止。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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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不断发展,其涉及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当事人众多,情况错纵复杂,致使从事具体业务的人无力一一亲自处理。经营每一项业务,更多的工作则需要委托代理人去办理,其中.货运代理人起了重大的作用。虽然货运代理人的历史已有几百年.但近几十年来发展迅猛。从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法则和具体承担的业务看,主要有两种类型。如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委托,并将货物交承运人运输和办理具体出口业务时,他仅是货主的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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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箱货运输,解决了那些未能装满整箱的小批量适箱货物快速、高效率、低运费和高质量运输的途径和方法,方便了众多小货主和集装箱班轮公司承运这类小批量货物.因此,几年前当整箱货竞争激烈价格走低时拼箱货量却增长很快,拼箱货承揽人和操作者回报十分丰厚.一时间各货运代理企业纷纷把拼箱货市场作为利润增长源,有的还把拼箱货市场作为目标市场组建专业拼箱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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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提单载明的托运人等,在不同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在订舱委托人同单证权利人不为同一的情况下,应优先认定"行为人"而不是"单证权利人"为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委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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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运人拒绝运输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出运,造成托运人的利润、退税等损失,货运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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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freight forward,以下称“货代”)在现代海运物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货代有时充当代理人,为货主提供订舱、报关等代理业务并收取佣金。有时又充当独立经营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并收取运费。这种角色双重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产生。特定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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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意义上说,运费是托运人对承运人履行货运合同、完成货物运输而支付的对价。在提单运输中支付运费.从一般法理和各国的法律规定而言.是托运人应负担的义务。然而.在航运实践中.令承运人最为关心却又最头痛的莫过于运费的收取。以下略举二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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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垫付运费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受托人)可能面临着无法从委托人(转委托人)处收回运费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货运代理人经常采取扣留全部或部分单据(本票业务或前票业务的)的做法,催促委托人(转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其已垫付的海运费。笔者认为,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保留单据;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交付单据的义务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给付义务,是货运代理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包含在主给付义务中的,货运代理人不能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用或垫付费用为由不履行向委托人交付单据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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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明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4):60-62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其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拆装集装箱、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中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