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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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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船检》2011,(10):I0018-I0019
1新加坡海事管理局在2011年4月26日下发了2011年第9期海事通函,就新加坡旗船舶的SSAS系统的测试程序提供了指导.同时公布了变更后的SSAS警报接收的电子邮件地址。本通函参考了2006年第16期海事通函.同时取代了2005年第22期海事通函和2009年第19期通函。  相似文献   

2.
《中国船检》2007,(12):84-84
中国船级社2007年11月22日下发"关于执行巴拿马海事主管当局海事通函151的通知"的通函,全文如下:2007年9月13日巴拿马海事主管当局下发海事通函151号,明确了获取公司及注册船东统一识别码的导则。该通函强调于2004年引入的MSC.160(78)的决议——国际海事组织Unique Company(IMO Unique Company)和注册船东身份鉴定统一编  相似文献   

3.
新加坡海事管理局在2011年10月20日下发了2011年第17期海事通函,就新加坡签注证书(COE)的新增安全特征向新旗船舶船东、船舶管理公司、新旗船舶船长和需申请COE的相关人士提供了进一步说明。为了各新旗船东/公司使用方便,中国船级社已将英文版的通函的主要内容翻译成中文.现发给各船东/公司并挂在CCS网站上的《船东通告》栏目可供下载。通函具体内容总结如下:  相似文献   

4.
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于2012年5月9日向船东、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认可组织下发ISM第010号和ISPS第020号海事通函,就公司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情况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中国船级社审核员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应予以关注.并严格遵照通函的要求执行。以下为ISM第010号和ISPS第020号通函的中文译文,供参考:当公司名称和(或)地址发生变更时.认可组织(RO)应进行现场检查,并重新签发和先前证书相同有效期的符合证明。如果公司船队中的船舶持有临时或短期安全管理证书(SMC)或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RO应重新签发这些证书以示变更。如果本主管当局已经签发了全期的SMC或ISSC,则要对其重新签发,以显示变更。变更还会影响到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以及连续概要记录(CSR)。  相似文献   

5.
《中国船检》2012,(3):I0020-I0020
近期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MPA)重申了其海事通函No2/2001关于救生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的检修间隔期延期的要求。请在检验工作中遵照执行。附件: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MPA)海事通函No.2/2001的中文译文参考(略)  相似文献   

6.
《中国船检》2011,(8):I0020-I0021
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在2011年3月29日下发CIRCULARN°ISM008-Rev1的通函.明确了更换为圣文森特船旗时.ISM/ISPS审核发证的要求。该通函适用于ISM规则适用的所有船舶.新要求从该通函下发之日即2011年3月29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7.
中国船级社2004年3月1日下发“关于塞浦路斯海事主管机关提高船舶安全标准的新要求”的通函,通函全文如下: 为了提高塞浦路斯旗船舶安全标准,塞浦路斯海事主管机关于2002年7月12日下发了通函No.19/2002,标题为“关于提高塞浦路斯旗船舶船旗国安全标准的通知”。我社下发了入  相似文献   

8.
, 《中国船检》2012,(11):I0020-I0021
塞浦路斯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所有悬挂塞浦路斯船旗的船舶船东、管理人和代表.所有挂靠塞浦路斯港口的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船东、管理人和代表(c/o塞浦路斯航运委员会)下发商船海事通函14/2012.颁布了2012年商船(共同体船舶交通监控和信息系统)法令.主要是转发自2012年3月16日开始生效的2011/15/EC指令。现予转发.望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中国船检》2012,(5):I0016-I0017
基里巴斯船舶登记局于2012年3月20日颁布了No17/2012号海事通函,要求基里巴斯旗船舶的船名、OfficialNumber、船籍港(TARAWA*)、IMO号和吃水标志等标识应按照No.17/2012号海事通函的要求进行标记,以保持与船舶的登记证书一致。  相似文献   

10.
《中国船检》2011,(8):I0020-I0020
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在2011年3月29日向船东、船舶经营人、船长、船旗国验船师、ROs(RecognizedOrganization)下发了CIRCULARN°ISM009的通函.明确了对悬挂圣文森特船旗的船舶和持有圣文森特旗符合证明(DOC)的公司进行船上和岸基的内部安全审核的程序要求,该要求从通函下发之日即2011年3月29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11.
, 《中国船检》2012,(11):I0021-I0022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船东、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船旗国检验官以及认可组织下发通函N°POL 014.旨在贯彻MARPOL公约附则VI关于船舶能效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中国船检》2011,(9):I0025-I0026
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于2010年12月向悬挂巴拿马船旗船舶的船东、船舶经营人、船公司安全员、法律代表、巴拿马商船海事领事和认可机构(ROs-Recognized Organization)下发了MMC-217号通函.明确了对悬挂巴拿马船旗的船舶执行MEPC186(59)决议(经修正的MARPOL73/78附则1第8章)的要求,该要求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相似文献   

13.
《中国船检》2011,(9):I0024-I0025
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在2011年6月1日下发关于Paris MOU的新PSC检查体制和ISM规则缺陷要求的通函CIRCULAR N°PSC 029。该通函适用于ISM规则适用的所有船舶,并于通函下发之日即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14.
《中国海事》2013,(5):58-58
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MPA)发布了关于《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更新的通函。此次更新涉及如下内容:海员就业协议(SEA)、船上投诉程序、医疗报告表格。  相似文献   

15.
《中国船检》2004,(4):53-54
中国船级社2004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提高船舶安全标准的要求”的通函,通函全文如下: 为了提高圣文森特旗船舶安全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港口国滞留,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于2004年1月下发了CIRCULAR No. REG/001(附件1)、CIR-CULAR No. PSC 001(附件2)和CIR-  相似文献   

16.
香港海事处近期向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认可组织下发通函,提供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香港旗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1部分的要求草案,现予转发.以下为该通函译文,供参考。((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于2006年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在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正在起草国内立法,以实施公约。香港海事处(HKMD)起草了这份文件(见附件),以便于所有的相关方能在公约生效前,对公约有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出于发证的目的.必须检查的14项具体要求香港政府已经在草拟的DMLC第f部分中予以明确,并鼓励香港旗船舶的船东及船舶管理人准备好他们的DMLC第Ⅱ部分.来制订符合DMLC第Ⅰ部分草案要求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17.
《中国船检》2007,(12):84-84
中国船级社2007年11月21日下发"关于执行圣文森特海事主管当局No.ISM002通函的通知——ISM和ISPS认证转移"的通函,全文如下:2007年10月18日圣文森特海事主管  相似文献   

18.
《中国船检》2004,(8):48
中国船级社2004年7月2日下发“关于对巴拿马旗船舶签发短期ISSC证书”的通函,通函全文如下:根据巴拿马海事当局原有的授权规定,所有IACS成员仅可代表巴拿马当局对悬挂该旗船舶进行船上ISPS验证审核,审核满意后向主管当局出具报告,RSO不能签发证书(包括短期证书),全期ISSC证书只  相似文献   

19.
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于2012年5月7日向船东、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认可组织下发ISM第002号和ISPS第006号.Rev.1海事通函,就ISM、ISPS认证转移时,连续概要记录中的变更条款予以了明确。中国船级社审核员在进行相关认证转移时应予以关注,并严格遵照通函的要求执行。以下为ISM第002号和ISPS第006号通函的中文译文,供参考:当出现ISM和ISPS规则认证的转移时,应对连续概要记录中第N。12、13和14条做出变更。为了减少需要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的数量以及避免PSCO出现问题,圣文森特主管机关要求转入船级社(经授权的RO和RSO)对圣文森特主管机关签发的现有SMC和ISSC进行签署。应在这类附加或中间审核之后的一个月内将审核报告和签署证书的副本递交至圣文森特主管机关。这样可以确保主管机关相应地签发经修订后的新的连续概要记录。  相似文献   

20.
《中国船检》2008,(4):96-97
中国船级社2008年2月22日下发关于”马绍尔群岛海事当局关于船舶法定证书展期的有关规定“的通函.具体内容如下:马绍尔群岛主管机关于2008年1月4日颁发了第13号技术通函.根据海安会一环保会通函MSC-MEPC5/Circ.1.对船舶法定证书(含对应换证检验的坞检)展期给出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上述主管机关的技术通函具体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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