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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 by Road) 制约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的公约。公约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于1961年7月2日生效。公约共五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使用营运车辆完成公路运输的所有合同,只要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且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而不论缔约方的住地和国  相似文献   

2.
泉水 《集装箱化》2003,(3):39-41
2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是二战后国际公路运输迅速发展的产物,它适用于所有欧洲国家间的公路运输,并在所有欧洲国家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它也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一样,以致力于国际间公路货物运输法规的统一为目的,但是在这一公约的实际运用中所出现的一系列判例法,足以显现至少在不少问题上远未达到统一化的要求。 原则上讲,公约应该强制适用于  相似文献   

3.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相似文献   

4.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 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也采用了类似责任制度,美国则对是否加盟《维斯比规则》举棋不定。1999年修改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会草案也有采用上述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的倾向。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说,上一世纪三十年代以《海牙规则》建立起来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已不再存在。  相似文献   

5.
傅志军 《集装箱化》2012,23(7):28-33
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各国签署。《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经过六年艰巨工作,于2008年7月3日在维也纳第41届大会上制订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以后简称“新公约”)草案,并经2008年12月第63届联合国大会67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7.
4多式联运中的延迟交付延迟交付,通常是指承运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作为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没有在通常可能合理的时间内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运输中,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中都有关于延迟交付及其赔偿责任的规定。海牙规则和海牙·  相似文献   

8.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立法体制的现状及缺陷 2.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的示范法及相关国际立法 目前国际上尚未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专门的国际公约,但FIATA制定的示范法对各国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影响.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海牙--威斯比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均在一定程度上调整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9.
泉水 《集装箱化》2003,(4):38-40,26
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铁路运输商业化已取得相当成就和普通列车的使用已逐渐实现标准化之后,早在100多年以前即已经形成的一部相当古老的国际公约。公约的第一版。制定于1890年10月14日,经过不断地修订、更新,于1980年形成了现行的版本。公约以法文为唯一的原版范本,但也有德文、英文、意大利文、阿拉伯文和荷兰文的官方译本。 国际铁路运输中央事务局是一个旨在为国际铁路运输建立、执行并促  相似文献   

10.
武德春 《水运管理》2001,(9):13-16,3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水规》已于2000年8月28日由交通部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内水规》是在对原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大幅度修改后重新颁布的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中承运人、托运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重要商务法规. 一、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 《国内水规》中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合同和口头的合同,这是与我国的合同法相适应的。但从水路货物运输实际情况看,口头合同一般只适用于小批量货物在运输结束即能结清运输费用且不发生货运纠纷的场合,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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