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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管理》2002,(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正式确定并发布了以印章为主体形式的“中国认证认可”标志。新标志将广泛应用于国家对内对外有关认证认可协议、协定、授权书、认证证书等各类规范性文件中。中国认证认可标志又称CNCA标志;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的英文缩写。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此条例共7章61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国际海上运榆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外商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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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一年多后,由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对《海运条例》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或不甚具体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有专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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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2,(2)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中国入世当天,中国国务院发布第335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际海运条例》是中国管理国际海运业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对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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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伴随着《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被交通部正式提出。在《海运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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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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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航运公司近300家,拥有或经营的国际海运船舶总吨位达3700万载重吨,居世界第5位.每年外贸货物的85%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现已有20多家外国(境外)航运公司在我国设立了经营机构;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60多家外国(境外)航运公司在我国港口开辟国际班轮航线,市场分额占65%以上.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1日发布第335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海运较高规格的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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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地。目前,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也在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一个规范、完备的国际海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初步确立。同时,一大批规范性的文化和规章相应地被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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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我国国际海运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海运服务承诺,配合《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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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炎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4):65-66
国际船舶代理行业是国际贸易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口岸各环节的纽带,是对外服务交流的窗口,也是架起五洲四海通商的桥梁。2003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二年,也是贯彻“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船代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的关键时期。我们应利用好过渡期,对此一定要有全面的认识。根据“海运条例”规定,国际海运船代市场准入仅两条:(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2)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截止2003年3月经交通部批准登记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已达390多家。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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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1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情况2002年4月2日,交通部依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公布首批29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并为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其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截至2006年8月31日,共有1733家企业(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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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六)项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下称“船代”),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第29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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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的内容及法律地位(下)--兼评我国的无船承运经营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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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2,(5)
近期,交通部向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等首批29家企业颁发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书,标志着《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进入实质性阶段。 《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这是我国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对规范无船承运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