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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明确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以后,对我国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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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规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则》的精神,并要学习多式联运业务知识,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可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等形式,将《规则》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企业应积极参加《规则》的学习,自觉遵守《规则》的规定,服从管理,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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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通部和铁道部联合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此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将有章可循。大力宣传和认真研究该规则,了解它与我国《海商法》和等待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问题的关系,将有助于理解规则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便于多式联运中各关系方更好地履行义务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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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交通部与铁道部联合颁布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交、铁两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在我国集装箱运输史上是一件大事,它开创了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新纪元。《规则》颁布后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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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和贯彻交通部、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加强多式联运市场的规范管理,促使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向高级的形式——多式联运的方向发展。下面就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情况、制定《规则》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如何贯彻实施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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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状责任制的统一规则对货方不甚有利,而且承运人在实际划分责任时也存在着困难。但是,在采用统一责任制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正式生效以前,世界上沿用网状责任制的仍不在少数,所以1997年英版《多式联运法规实务》及《国际货运指南》两书对迭两种责任制同时作出阐述。现编其精粹论述的原于后,以供研究参考之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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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步沅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3):82-84
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规的国际统一问题,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2001年UNCTAD秘书处编制出版了《多式联运规则的实施》,随后在同年11月26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了多式联运专家会议,制作了《专家组会议主席的总结报告》(我国多式联运专家朱曾杰出席了专家会议)。UNCTAD秘书处又根据专家会议的建议,从事关于新的国际公约的可行性研究,并为此编制了问题单向所有的政府、企业、国际政府间与非政府间组织和专家个人进行调查。贸发会议秘书处曾先后收到109份回复,包括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国政府的60份,来自企业及其它方面的49份,并据此在2003年1月13日以UNCTAD/SDTE/TLB/2003/1英本发表了题为《多式联运:制定国际法律件的可行性》的报告。与此同时,UNCTAD秘书处已向即将在2003年3月24日至3月24日至4月4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Ⅲ工作组(运输法)第11届会议提供上述秘书处报告的要。现刊登该报告的要译,以满足关注国际多式联运法规的各界人士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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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曾杰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11)
1999年6月1日国际商会/货物协调论台(Cargo Coardimation Forum(CCF)和海上运输委员会根据国际商会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和实务特别工作组(ICCAd HOC Working Group on Multimodal Transport Law and Practece)提出的报告,决定更广泛地推广采用和实施《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征规则》(UNCTAD/ICC Rules for Mulljmodal Trancport Documents)(以下简称贸发会议/国际商会规则)以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走向国际统一。 通过调查研究,特别是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分析,ICC特别工作组于1998年12月17日提出了一个初步报告草案,散发给ICC的所有运输机构和ICC国家委员会,征询他们的意见。该草案介绍了不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和多式联运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了4种可供选择的走向国际统一的途径: 1) 支持或甚至通过适当干预修改多式联运公约或使之现代化; 2) 鼓励足够的国家批准或加入多式联运公约,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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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多式联运是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后得到蓬勃发展的一种新的运输组织形式。1980年5月,联合国为了适应并促进国际贸易及运输的发展,在国际多式联运会议上,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总则第一条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我国《合同法》、《海商法》对多式联运也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海上集装箱运量巨大,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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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等而签订的公约。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发达国家对国际多式联运的控制.发展自己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从1973年开始,经过7年的谈判,在联合国贸发会的主持下,于1980年5月制订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公约分序言、8个部分共40条和1个“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的附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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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中,对货物不应造成运输延误的规定首先来自于1978年制订的《汉堡规则》。随后又在1980年制订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进一步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引入了《汉堡规则》中有关延误交货的精神,规定:“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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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73年,为了规范多式联运法规,国际商会(ICC)即已制定出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其后,于1975年,以TCM公约草案为例,对1973年的规则作了部分修订,形成了通称为国际商会298号出版物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直到20世纪90年代,鉴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迟迟未能生效,既担心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抵触心理而使它永远不能生效,也想证实所谓实施多式联运公约在理论上不会带来严重后果的论点是否属实,国际商会建议把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与多式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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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在海、陆、空运输中至少由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此地运至彼地,而由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的规范双方在全程运输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尽管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均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相关规定,但两法的规定因其适用范围的不同而各具特色。在审判断实务中如何准确把握两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异同,自然是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亟需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海商法》、《合同法》关于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异同比较,在研究两法基本关系的基础上探析多式联运合同的未来走向,为完善我国海商立法作一粗浅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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