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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开车到省会办事时晚上入住A酒店,该酒店有专门的停车场,还有保安值班,于是就将车停放进去.第二天上午,我下楼结完账,来到停车场发现我的车不见了,就迅速报了案.由于案件久侦未破,我就要求酒店进行赔偿.但酒店称该车系投保车辆,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可保险公司说,车辆被盗,责任人应是酒店和盗车人;并表示,虽然自己赔偿后,依法享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但鉴于盗车人还没抓获,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法得到保证,故拒绝先进行赔偿.请问,我车辆被盗的责任该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应先赔付我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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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被公认为汽车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因为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意外事故,其都可对车辆自身的损失进行赔付。但是,这种赔偿并不是无条件和无限制范围的,许多消费者疏于对保险条例的认知,而导致了车辆发生故障时却无法得到赔偿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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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轿车已经作为代步工具,逐渐走进寻常百姓家。随着车辆的增多意外情形也不断增多,旅游户外车辆涉水情况就是其中之一,涉水车辆未辨明情况状态下,轻易不要启动车辆,否则会造成车辆更大伤害,同时还是影响保险赔付,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简单的判断就可启动车辆,不会对车辆造成更大伤害。文章针对未启动浅水淹车实例,介绍能够使用简单工具快速判断车辆状态,帮助车辆在救援不便时快速脱困,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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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驾驶员这样认为:车主买了车辆保险,汽车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有了“护身符”,有了“报销公司”,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自己不用赔付,都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这里要告诉大家:车辆保险并非“保险箱”,车主虽购买了车辆保险,并不等于保险公司包赔一切,更不能保全性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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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营业运输公司的车辆成了保险公司面前的烫手山芋,不保吧,车辆成规模,保费可观;承保吧,出险率太高,赔付率以及投入的服务资源太大,无效益可谈。于是有的地方的保险公司对专业运输车队采取增加承保限制,增加免赔特别约定等方式。笔者认为对于当前上规模高赔付的专业运输公司的承保来说,通过有效的承保防灾技术手段寻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平衡点,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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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进水会给车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车主为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可以承担或分担其损失。但是,即使车主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也并非每一次出险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汽车被水淹以后的损坏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加以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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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路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已成为危及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严重问题.超载超限运输使得公路、桥梁不堪重负,大大降低了道路、桥梁的使用寿命;同时,超载车辆安全系数大幅度降低,不断引发交通事故;另外,超载超限货车还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引发环境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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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营企业老板吴先生前不久驾车前往北京时,在京津公路上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其所驾驶的神龙富康牌轿车几乎报废.吴老板以为该车已经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了15万元的车辆保险,可以得到赔偿.可是他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只能按汽车当时的实际价值赔付7万元,不能按投保的价值赔付.吴老板大呼上当受骗,他之所以喊冤,是由于他过分地相信保险代理人的谎言.类似这种案件在保险公司理赔案中经常遇见.据了解,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拉保险时,故意向车主夸大车保的赔付金额,致使许多人陷进了代理人的欺诈陷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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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截至2018年底,台州市汽车保有量达到153.7万辆,全市居民每百户汽车拥有量为50.1辆,位居全国前列。按每辆车平均每年养护费用2 000元(不含保险、燃油、事故车修理)估算,仅维修养护费全年就接近30亿元,加上事故修理(2018年台州市车辆保险赔付约34亿元)。由此推算,台州市汽车维修市场每年有60亿元以上的维修业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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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驾车 防止高温自燃
高温天气,时有车辆发生自燃.难以扑救,常常导致车辆完全报废.损失巨大。据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统计数据显示,仅2004年6~9月期间.该公司共赔付车辆自燃案件达512件,自燃赔款总额高达1546万元。随着2006年夏天的来临.为了让汽车在高温和烈日下安全行驶,避免自燃事故的发生.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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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据此,保险公司可否对未年检的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损害一律拒绝赔偿?以下3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一、未年检的车辆肇事后烩验合格,保险公司应理赔案例2012年11月29日,孙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及其他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2013年lO月21日,赴女士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强女士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次日,警方委托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结果为该车制动、转向、喇叭均合格。事后,孙女士与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被保险车辆行驶证未进行年审,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孙女士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坏及修复费评估,经评估,维修价格为3,64万元。评估费用为1900元。孙女士起诉保险公司后,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未按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次日经检验,制动、转向和灯光均合格,被告以原告未依法办理车辆年审手续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予以孙女士包括评估费在内的全额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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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极易引发追尾事故。湖南邵阳高速交警以辖区内相关交通事故为例,分析高速公路车辆低速行驶的特征、产生原因,并对预防低速行驶相关事故提出对策意见。高速公路低速行驶易引发一般程序交通事故高速公路低速行驶,指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最低限速每小时60公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