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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出台了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国Ⅲ标准等效于欧Ⅲ标准),明确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国Ⅲ排放标准。2005年12月30日,北京第一个在全国提前实施国Ⅲ标准;2006年7月31日,上海对公交车、出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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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2004年起国家开始对摩托车进行排放标准的认证管理;
2005年起国家强制实施了国Ⅱ标准;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国Ⅲ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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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5月颁布了5项机动车排放新标准。其中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Ⅳ号标准则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北京,这两项标准则会先于全国实行:Ⅲ号标准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Ⅳ号标准也将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成为统一的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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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国Ⅲ排放标准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1月1日起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新车一律不得在全国销售、注册登记和投入使用。2008年3月1日起,北京开始实施国Ⅳ排放标准。2008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公交、环卫、邮政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的汽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并要求安装车载诊断装置(OB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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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国Ⅲ标准在即,卡车企业积极备战
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计划,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机动车国Ⅲ排放标准,停止仅达到国Ⅱ排放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卡车从国Ⅱ到国Ⅲ,技术提升有着本质的变化,需要将机械燃油喷射系统改成电控系统,是发动机及其排放控制技术的全新升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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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放新规的影响 2007年6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了新阶段.国家环保总局表示,国Ⅲ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国Ⅱ标准降低了30%,因此,国Ⅲ标准于7月1日如期实施,这对于实现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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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但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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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国家环保部发布公告,宣布调整摩托车国Ⅲ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该公告要求,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自2010年7月1日起、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自2011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同时停止制造、销售、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应类型的车辆;国Ⅲ标准型式核准要求的实施时间不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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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轻型汽车排放标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2005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GBl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第Ⅳ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阶段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阶段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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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机动车国Ⅲ标准将在全国强制执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发改委的统一要求,自2008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国Ⅱ标准的机动车将不准销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不给国Ⅱ标准的机动年发放牌照。同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即国Ⅳ,也计划在2010年7月1日全面实施。北京、深圳等一些核心城市都早巳提前实施国3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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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新规的影响
6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了新阶段。国家环保总局表示,国Ⅲ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国11标准降低了30%,因此,于7月1日如期实施的国Ⅲ标准,对于实现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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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7月初向外界宣布,相当于欧洲3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川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新阶段。按照国Ⅲ标准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仅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以下简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型式核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仅达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各个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一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8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