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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江港务监督管理职能 长江港务监督是交通部设置在长江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的行政管理机关,对内代表政府统一行使长江干线港监管理职权,对外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国籍船舶的涉外监督管理权 .管辖通航水域范围上自重庆江津力层岩,下至江苏太仓浏河口全长2 461 km的通航水域及沿港站、支流河口部分水域(2000年长江港监实行体制改革:长江马鞍山以下成立江苏海事局;长江马鞍山以上成立长江海事局,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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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这个关系的发生,取决于一定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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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港监在建桥施工中的监管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的需要,长江大桥一座座跨江而起,以南京地区为例,南京长江二桥正在建设中,三桥的选址和设计已经提上议程.加强施工期的现场管理,维护良好的通航秩序,保障建桥施工的安全,以实际行动支援国家建设,是港监面临的迫切任务.本文拟对如何发挥港监在建桥施工期中的监管作用进行探讨,以利港监今后的管理和服务更上一层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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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港监调解存在的调查目的不明确、与当代行政法的立法精神相悖、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弊端,并与目前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不足之处相比较,权衡利弊,得出必须废除港监调解职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司法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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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91内规》)关于船舶在干、支流交汇水域航行、会让和避碰方面的规定,虽然比1979年《内河避碰规则》有较大的进步和完善,但由于全国内河干、支流航道纵横交织的地方特殊性和全国性法律的原则性及统一性,由一部统一的《91内规》去明确具体地规范全国各处的干、支流次汇水域船舶航行避让关系,也是不客观和不现实的。经过对《91内规》10年的适用实践,笔者认为现在很有必要对内河“干、支流交汇水域”的规定加以补充,使其进一步完善,规范船舶的航行和避让运行,避免或减少船舶在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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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港监调解存在的调查目的不明确、与当代行政法的立法精神相悖、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弊端,并与目前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不足之处相比较,权衡利弊,得出必须废除港监调解职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司法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