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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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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铎 《中国航海》2006,(3):55-58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准许在必要时背离避碰规则的规定来避免紧迫危险。通过对避碰规则条款归类、分析,可以被背离的避碰规则条款必须是强制性的、不附例外条件的、针对性的具体避碰规定。具体而言,只有狭水道条款中的右行规则和对遇局面中的右转规则才存在背离的可能。  相似文献   

2.
由于航道通常较窄,通航密度大,船舶在航道中航行时会遇他船后,不可能完全按照《避碰规则》要求的"早、大、宽、清"采取避让行动。在航道中如何采取避让行动,尤其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行动,《避碰规则》并未清楚列明,驾引人员只能根据现场情况以及自己对《避碰规则》的理解采取行动。现实中,经常发生因驾引人员对《避碰规则》理解不一致从而导致避碰行动不协调的碰撞事故。通过对《避碰规则》在航道中适用问题的分析,找出在航道中符合《避碰规则》的避让方法,以期减少事故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对航道中的碰撞责任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为科学认定事故责任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3.
张铎 《世界海运》2007,30(4):41-42,45
让路船与直航船的划分是避碰实践的需要,是对避碰义务的分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仅为直航船规定了避碰义务,并没有为其规定任何免于遵守避碰义务的特权,直航船不是"权利船"。让路船和直航船之间是一种和谐的合作关系,不是对抗的敌对关系。  相似文献   

4.
在自主船议题下,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已完成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避碰规则》)的立法范围界定。本文就《避碰规则》立法范围界定的成果以及各参与方的观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就《避碰规则》的后续修正要点进行展望。  相似文献   

5.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下称《国际规则》)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下称《国内规则》)对船舶号灯的要求,都是源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避碰规则》)。其中,为满足舷灯自正前方到各自一舷侧后方225°总计为1125°水平光弧的要求,上述法规对舷灯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渊源看其存在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梳理和厘清现行《避碰规则》中对遇、交叉和追越等局面及按是否互见区分两套行动规则等基本概念的渊源,认识现行《避碰规则》基本构架的由来,初步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为《避碰规则》的修正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7.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7条赋予直航船“独自采取避碰行动”和“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的责任与义务,是为了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当规定的让路船没有遵守《规则》规定采取让路行动时,两船就会处在非常危险的境地,这种态势若发展下去,碰撞将不可避免。如A轮从海门港按计划航线空放宁波北仑港时,在头门岛附近与B轮的碰撞事故。  相似文献   

8.
此文根据《避碰规则》规定和航海实践,提出”不应妨碍”和“让路”这两个术语的不同,以便正确遵守《规则》。  相似文献   

9.
阐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特殊性,分析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常见认识误区,基于国际海事组织倡导和通过的安全文化、强制审核机制和人的因素等新的理念,提出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全面回顾和修订。  相似文献   

10.
修正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急迫需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世界海运》2016,(5):15-18
现行适用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基本架构可追溯到一个半世纪以前的《1863年海上避碰规则》,尽管在形式上有了很大的不同,但对遇、交叉和追越局面的划分以及让路/直航的避碰模式仍然相同。然而,当今的海上避碰环境以及助航仪器的发展和应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已不能适用于海上避碰实践的要求,急需全面回顾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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