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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集装箱的液袋运输,即在干货集装箱内采用覆膜方式包装,并将液体货物导入集装箱,属托运人突破集装箱固有用途的使用行为,较之以往的运输方式存在更高的泄漏风险。当集装箱内固有铁钉造成液体泄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托运人对液袋包装方式未尽告知义务,不应对承运人课以高于普通集装箱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未行使更换集装箱的选择权,应视为其接受承运人交付集装箱的行为;托运人的委托人自行铅封装运货物,承运人不需对集装箱的内部问题负责;若托运人本身为货运公司,明知案涉运输包装而未告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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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流电商作为互联网与航运业相结合的新产物,其在海上货运业务中的身份识别也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交易平台型的物流电商,虽其初衷是为托运人和实际物流供应商提供订约媒介,但若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同托运人和实际物流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由其接受托运人委托进行货物运输,再由其委托实际物流供应商提供运输服务的,应认定该物流电商是海上货运业务中的承运人而非居间人。〖案情〗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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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意义上说,运费是托运人对承运人履行货运合同、完成货物运输而支付的对价。在提单运输中支付运费.从一般法理和各国的法律规定而言.是托运人应负担的义务。然而.在航运实践中.令承运人最为关心却又最头痛的莫过于运费的收取。以下略举二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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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乃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运输后为补偿运输中成本支出,并在为货主提供服务后为创收一定的利润而向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的报酬。但随着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传统的货运市场逐渐转变为货主市场,航运市场不再以承运人为主导地位,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由货主来左右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运输后是否能收到应得的运费。尽管在提单上对预付运费、到付运费的风险分担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实际上,承运人的运费收入却难以得到保证。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导向发生了根本变化。本人就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运输后的运费风险分担与防范问题作一论述,期待对相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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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中的托运人决定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运输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几乎每时每刻都在改变世界,尤其是集装箱运输模式一直在推动全球贸易快速增长,有人甚至认为集装箱运输促使世界大变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集装箱运输不仅仅在运输条件上让干散货或者件杂货运输变成集装箱运输,还促使托运人或收货人与远洋承运人洽谈服务合同的方式发生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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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其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箱。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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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运人拒绝运输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出运,造成托运人的利润、退税等损失,货运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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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 所周知 ,运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对船公司来讲其重要性和现实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实际中 ,运费拖欠的现象在任何一个船公司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本文仅就日常运费追讨工作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关于船舶代理公司主张运费的权利问题一般来说 ,拖欠运费的主体包括真正的托运人 /货运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公司。具体讲 ,可能是真正的托运人未付运费 ,导致拖欠货运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公司 /船公司运费 ;或者可能是真正的托运人已经将运费付给货运代理公司 ,货运代理公司未付给船舶代理公司 /船公司。相比之下 ,船舶代理公司收到运费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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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2005年4月,香港康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康亿)委托东莞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货运)联系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运输一批录音带至尼日利亚。东莞货运未经香港康亿同意.私自通过深圳市太网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太网)向马士基公司订舱。2005年4月19日.货物在盐田港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以香港康亿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给深圳太网。深圳太网将提单快递给东莞货运.在寄送中提单丢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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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OCC的由来与发展 传统上,货运代理代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这时仅是一般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因此,其业务范围基本上是照顾货物.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发给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使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地,但却不负实际承运责任.货运代理人也可兼营与货物流通有关的其他方面业务,如报关、保险等.其主要的收益是来自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佣金,制作文件的报酬及其他兼营项目的服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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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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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体化、贸易全球化以及跨国公司的迅速崛起.为在世界范围内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分工、生产与销售的需要,集装箱运输已从传统的港到港运输,向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即“多式联运”、实现门一门运输的转变。其特点是:不管运程多远或运输方式转变多次,货主只签订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一次保险、一次托运。多式联运经营人员负责全程运输,它减少了中间环节.简化了制单和结算手续.加速了货物资金周转与货运速度,提高了货运质量,真正为货主提供了“快速、准时、便捷、价廉、安全、优质”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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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合同法》分则“运输合同”这一章中,有两条关于承运人拒绝运输的规定。第306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307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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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提单载明的托运人等,在不同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人。在订舱委托人同单证权利人不为同一的情况下,应优先认定"行为人"而不是"单证权利人"为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委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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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正确理解无船承运人概念,需明确以下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