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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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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蕾 《世界海运》1998,21(4):34-35
从两个新近的案例出发探讨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有关运费支付的规定。结论包括两点:1运费以由托运人支付为原则,收货人支付为例外。我国海商法中的第二类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的法定义务;2运费以到付为原则,预付为例外。运费一旦收取,概不退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相似文献   

2.
(甲)按实际装船货量计算,并以流通货币支付主要条款第13条所规定之运费I; (乙)预付。如果按主要条款第13条规定装完货支付运费,不管船舶与货物灭失与否,运费都是绝对所得,不可退回。 除非船东巳收到应付运费,任何人不能要求船东及其代理人签发或背带有“运费预付”字样的提单;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20年以来,对保障和促进航运业和海上贸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经过航运与海事司法实践的检验,《海商法》无法适应和满足国际国内航运经济政策、国内外相关立法和航运贸易实践的重大变化而亟须修改,已成为学界甚至业界的共识。2013年,在《海商法》实施20年之际,交通运输部设立了"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的科研项目。6年过去了,《海商法》修订工作进展如何?《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将涉及哪些方面。未来,新法将怎样推动我国港口业发展?本刊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与商务专业委员会多位参与《海商法》修改工作的专家和部分港口企业,一起来听听他们的解答  相似文献   

4.
我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的迟延交付下了一个独特的定义,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这个定义是在考虑了我国现阶段航运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得出的。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定义与《汉堡规则》中关于货物的迟延交付的定义是不同的。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定义虽然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新意,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5.
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ing charges,简称THc)是海运货物承运人为货主(包括付货人和收货人)运输货物所收取的海运费之外的附加收费。名义上是承运人在向港务当局支付了码头费用之后从货主那里取得的补偿。但是THC的支付与海洋运费有所不同,海运费按贸易条款一般分为运费预付(CFR/CIF)和运费到付(FOB)两种。预付由付货人支付,到付由收货人支付。但是THC费用在装船港一般都由付货人支付,卸货港都由收货人支付。如表1所示:  相似文献   

6.
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海商法》第141条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解析,及NYPE46格式租约中第18条留置权条款争议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通过比较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对两岸立法的异同加以分析,提出我国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过程中,可在租船合同、运费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促进两岸经贸往来。  相似文献   

8.
<正>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至今,已走过了三十年。《海商法》实施以来,在我国航运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规范我国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张丽  蒋志勇 《世界海运》2003,26(1):33-34
从航运实务出发,结合实践中承运人关于责任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就如何保障《海商法》第46条充分适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唐娟 《珠江水运》2008,(12):43-46
贸易源于经济,航运服务于贸易,海商法规范着航运。在信息化无比发达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愈发明显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也愈发的紧密与频繁。世界贸易的85%以上是通过海运来实现的,而海商法无疑对航运的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了解历史才能更好的把握未来。笔者通过对海商法演变历程的研究,做出的简短的评述,反映了海商法学科的历史与发展,并对海商法的发展前景提出合理的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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