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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变化,对海洋的防止生活污水的污染刻不容缓。而《国内航行海船检验技术规则》(2011)关于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强制实施对促进减少船舶的生活污水污染起到了关键作用。文中就船舶在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方式,各种船舶实施的方案及方案的优劣点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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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对国内航行海船执行法定检验时,涉及防污底系统的技术问题较多。本文将所遇到的几种典型问题呈出,并结合国内规则和相关指南,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供业界参考。国内海船法规适用性国内海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防污底系统的要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规则》(2011)对防污底系统检验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没有强制。其2014修改通报修改为:适用所有国内航行船舶(400总吨及以上),但不包括平台、FSUS、FPSOS。《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以下简称为《2020海法规》)修改为:适用于所有国内航行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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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修改通报)对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做了强制性规定,要求内河船舶应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并具有《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本文从法规要求出发,简要介绍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处理方法以及检验发证,为内河船舶正确选用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配套设施、获得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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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与质量》2015,(5)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年修改通报)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诸多章节和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增删。本文通过对《修改通报》中修改或新增的几个要点进行分析解读,为海船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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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船舶法规都有设置与免除的规定,相关要求各不相同。法规的免除要求能否简化一致,值得探讨。对于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船舶法规都有设置与免除的规定。在我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以下简称《国际法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国内法规》)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5》(以下简称《渔船法规》)中,要求各不相同。脱险通道的属性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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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1999年9月1日颁布实施并生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新法规》)对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及保护环境防止水域污染提供更为合理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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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 国际航行海船号灯与号型的配备 国际航行海船的号灯与号型的配备应符合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ZC1999年《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两者完全一致.现将除帆船、划桨船和渔船以外的船舶号灯与号型配备的有关规定,综合叙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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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装载普通液体货物船舶航行安全,分析《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船舶稳性衡准标准的相关规定,认为该规则没有明确装载普通液体货物船舶的稳性衡准标准,使得该类型船舶在适用稳性规则时存在不确定性。运用船舶静力学知识和计算机仿真技术计算液货舱不同装载率时自由液面横倾力矩及经该自由液面修正后的船舶复原力臂和不同装载率时液货舱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影响,得出目前《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稳性衡准标准不适用于载运普通液体货物的船舶的结论,建议在修订时增加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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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天,在对某集装箱船进行由国际航行转为国内航行检验时,发现其消防员装备存放处所应急照明设置了就地开关。经了解,该轮原为持有有效公约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满足SOLAS公约2000修正案的要求。被国内船东购入经检验改为国内航行船舶,持有国内法规对应的法定证书。鉴于该轮转为国内航行并持有国内法规对应的法定证书,因此该轮需要满足《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1999)》的相应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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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第十一篇第七章对国内航行油船消防措施作了规定,其中7.1对该章的适合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7.1.1:本章适合范围见4.1的有关规定”。第四章4.1.1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章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其雷特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油船,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