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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制度”是我国《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我国吸收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制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混乱情况。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如何向实际承运人追究责任,不仅当事人做法不一,各海事法院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五矿国际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再审案中,承运船错误卸货,被告通连公司作为承运船的注册船东,在一审中被海口海事法院判定作为承运人负责,在二审中则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作为实际承运人负责,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又被判定为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无须对错误卸货负责。因此,澄清“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改变实务中的混乱局面,以达到设立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是理论上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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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件。通常情况下,合法地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也必须依据正本提单才予以放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但在航运实践中,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一直是众说纷纭,由此也引起了近几年来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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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制订水运、港口法规时,应当怎样确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作为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还是独立合同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制订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涉及我国港口经营人与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的关系,因此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航运公约和大多数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样才能有利于我国与国际之间的交往。 (一)港航之间存在必然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在帆船时代,当船主就是货主时,船主雇用的船员往往就是装卸工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贸易与运输逐渐分离,出现了专司运输之职的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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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一项广泛适用的、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介绍了禁止反言原则并分析海上保险法律中禁止反言原则的应用,评述了我国现行海上保险法律相关规定,以说明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中确立禁止反言原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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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货物交付法律关系中承运人担负的一个重要义务,也是承运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虽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将货物由一地运至另一地的服务,但是单纯的位移显然不是运输合同的全部目的,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收取货物的人也是同等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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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作为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证据制度,在海事索赔诉讼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败结果,能否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往往直接关系到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在诉讼中得到正确实施。在国际海运索赔诉讼中,索赔方证明了货损货差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后,承运人并不一定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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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隐名代理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深入开展,国际贸易中的隐名代理问题亟须规范化。起源于英国的隐名代理制度,在英美法系由来已久日趋完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参照英国的隐名代理制度,制定了有关隐名代理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虽然规定了一些有关隐名代理问题的实务操作办法,但缺少对隐名代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明确规范,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对隐名代理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