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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制度”是我国《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我国吸收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制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混乱情况。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如何向实际承运人追究责任,不仅当事人做法不一,各海事法院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五矿国际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再审案中,承运船错误卸货,被告通连公司作为承运船的注册船东,在一审中被海口海事法院判定作为承运人负责,在二审中则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作为实际承运人负责,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又被判定为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无须对错误卸货负责。因此,澄清“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改变实务中的混乱局面,以达到设立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是理论上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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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法律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无船承运人,是指没有船舶等运输工具,但是与货主订立运输合同,接受货物,签发单证,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责任,而货物的实际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完成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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