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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国务院2002年6月28日颁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浙水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0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两个<条例>的施行,对内河水上安全监督和水路运输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然而,两个<条例>还存在着盲点和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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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很大变化,可以说完全是两个内容不同的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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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安条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的行政强制权,为我们更好地实施水上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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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内河条例>)对船舶和浮动设施遇险后的救助活动,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分别明确了遇险船舶或浮动设施及其人员、海事机构、险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助活动中的责任.本文意在进一步贯彻<内河条例>,结合管辖水域特点和实际工作,阐述非水网地区水上应急救助体系的基本要素及结构,并探讨解决问题的相应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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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1993年制定并实施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简称<规则>),在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港航监督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常遇到<规则>中没有规定的问题,或<规则>中虽有规定,但既不详细又不全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析现行<规则>中的不适应之处,望能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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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了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次颁布的新条例其内容作了大量修改,修改的重点和意义是什么,对于我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等安全事故的救助行为有何新的规定,记者为此采访了国家海事部门有关人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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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内河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船舶航行规定的有关问题按照《条例》标明的条款进行探讨,以利船长和驾驶人员理解和遵守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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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据、管理有序。《条例》在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更大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总体上说,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力既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权也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因为作为一种职权,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海事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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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是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一大"顽疾",象一颗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发轩然大波,防不胜防.如何对症下药,标本兼治,是海事执法机关重点关注和研究的课题之一.结合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和贯彻,笔者尝试以新的视角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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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国海事局将以新修改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施行为契机,加大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力度。这是记者从8月22日—23日交通部在广州召开的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会议上获悉的。 当前内河运输市场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有些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技术条件差、安全标准低;船舶和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不规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章作业的情况比较严重;原条例对执法机关的职权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规定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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