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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具有相对明确和统一的法律制度,该规则是2009年正式确立和实施的。之所以会确立该规则主要是希望缔约国之间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更加广泛的经济合作。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鹿特丹规则》的缔约国队伍中,但是《鹿特丹规则》却在有形和无形中影响着我国的海运发展。《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海运货物控制权"的规定是第一次以"国际立法"的方式将控制权制度展现在世人面前。基于此种情况,文中主要针对《鹿特丹规则》背景下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的立法完善展开论述,希望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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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现有海商海事制度产生诸多冲击,为降低船方风险和保障货方利益,从船货两方角度出发,分析航海过失免责取消后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为我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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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一日趋加大的承运人责任挑战
《鹿特丹规则》既有站在海运长远发展角度,从海运法律立场、学术观点的融合、碰撞,也有各国间政治、经济和外交等综合力量的博弈,折射出各国对《鹿特丹规则》在不同经济发展背景下各不相同的利益诉求.尽管由于批准加入国家尚未达到《鹿特丹规则》生效条件,但在残酷的航运竞争实践中已经逐步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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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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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在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正式签署发布,且建议将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标志着一个新的航运时代即将到来。该条约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势必对我国航运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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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鹿特丹式"无单放货制度进行剖析,建议中国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吸收《鹿特丹规则》合理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慎重把握合法无单放货的尺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