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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六)项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下称“船代”),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第29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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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管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是我国国际海运管理的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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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一年多后,由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对《海运条例》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或不甚具体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有专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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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2,(5)
近期,交通部向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等首批29家企业颁发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书,标志着《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进入实质性阶段。 《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这是我国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对规范无船承运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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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1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情况2002年4月2日,交通部依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公布首批29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并为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其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截至2006年8月31日,共有1733家企业(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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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结合《国际海运条例》和《海商法》的规定,分析无船承运人与货主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出其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的困惑,并提出解决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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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的内容及法律地位(下)--兼评我国的无船承运经营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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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管理业是国际海运辅助业的一部分,船舶管理企业的活动,对于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都有着很大的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于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后,辽宁省国际船舶管理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在我国尚属新生行业,为此笔者对该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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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再文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2,(6)
近日,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从广东省交通厅取得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成为今年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来,首批第21家获准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航运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规定,凡符合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中远航运股运有限公司A股4月18日上市后,将以募集资金全部投入购置经营性资产,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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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2,(2)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中国入世当天,中国国务院发布第335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际海运条例》是中国管理国际海运业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对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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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我国国际海运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海运服务承诺,配合《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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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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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务院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取消了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取消了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更好地理解政策,阐述我国国际船舶代理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上述决定对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的影响,提出加强市场监管的建议:建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信息统计制度;建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制度;建立违法违规经营查处制度;建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星级评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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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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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规定,分析在无船承运业务发展过程中日益突出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