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依其法律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我们参与到国际货运游戏规则中的必要条件。本文就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认定的几个标准进行分析,以便国际货运代理人明确其法律责任意识,建立起更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更安全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张颉 《天津航海》2008,(3):31-33
在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案件中,法律工作者需要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理出头绪,抓住关键。首先,需要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因为国际货运代理不同于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代理,特别是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更需要注意;其次,需要对应适用相关的责任限制制度。国际货运代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不单单是对独立经营人,而是涵盖整个经营范围。  相似文献   

3.
张建华 《世界海运》1999,22(2):33-34
关于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务中极易产生纠纷,笔者认为,货运代理作为特殊的代理领域,应当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形式,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根据采取直接代理方式,这是间接代理方式,以及是否以独立经营人身份出现分别确定,进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国际货运代理民事赔偿责任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作用日趋增强,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争议也在增多,解决国际货代的赔偿责任的难题,须先确定其在不同事务中身份,再根据其不同身份相应的适用的法规以认定其责任标准.  相似文献   

5.
黄丽红  梁素 《中国水运》2007,7(8):258-260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唯一的,具有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两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大不相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合同的内容;签发提单;拼箱、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提供服务;公布自己的运价;挣取差价等。  相似文献   

6.
1 探讨我国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责任限制问题的必要性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的责任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责任限制,也可能无责任限制;在有责任限制的情况下,其依据可能是国内法律,也可能是国际公约。讨论此问题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国际货运服务经营是以代理人身份还是当事人身份提供服务;第二,无论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还需要考虑具体的业务性质以及所依据的公约、法律、法规:第三,国际货运服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包括被并入合同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比如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作为当事人提供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国际陆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时,其责任限制是不同的,在以代理人身份提供这些领域的代理服务时,是否享有责任限制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7.
刘海  韦颖 《珠江水运》2006,(11):33-35
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8.
国际货运代理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对提高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和现代物流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从纯粹的代理人向代理人和当事人双重角色的转换,从而在实践和制度层面产生了值得探讨的新问题。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编纂的《2006—2007年中国货代企业名录大全》,共收录中国内地30多个省级行政区和港澳台货代企业共计1万多家,国外货代企业300多家。截止到2006年3月10日,交通部公布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数量为1692家。这是一个相当大市场规模的行业,有必要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和业务规范,形成行业共识,以建立行业正常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秩序。 为了从整体上提高货代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本刊特邀请上海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系王学锋和郏丙贵两位老师,开办一个《国际货运代理制度讲座》,其目的是针对我国目前尚存在争议的问题和制度建设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基本概念的定义、从事不同业务时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标准交易条件的作用、责任限制、风险控制机制、政府监管和立法等。该《讲座》每期一讲,编入“国际货运代理论坛”栏目内,初步计划为12讲,敬请读留意。  相似文献   

9.
4 建立我国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责任限制制度的思路 4.1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 由于运输业特有的风险,历史上形成了承运人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制度,并一直延续至今。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从最初的货运代理人角色逐渐发展成为包括承运人在内的多种业务,从单纯的运输业务扩展到包括仓储在内的物流业务。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从事承运人业务时,因此享有与运输工具经营人一样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从利益和风险平衡角度,作为代理人从事业务时也有必要确立相应的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0.
国际货运代理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对提高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和现代物流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从纯粹的代理人向代理人和当事人双重角色的转换,从而在实践和制度层面产生了值得探讨的新问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编纂的《2006-2007年中国货代企业名录大全》,共收录中国内地30多个省级行政区和港澳台货代企业共计1万多家,国外货代企业300多家。截止到2006年3月10日,交通部公布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数量为1692家。这是一个相当大市场规模的行业,有必要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和业务规范,形成行业共识,以建立行业正常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秩序。为了从整体上提高货代工作者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本刊特邀请上海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系王学锋和郏丙贵两位老师,开办一个《国际货运代理制度讲座》,其目的是针对我国目前尚存在争议的问题和制度建设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基本概念的定义、从事不同业务时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标准交易条件的作用、责任限制、风险控制机制、政府监管和立法等。该《讲座》每期一讲,编入“国际货运代理论坛”栏目内,初步计划为12讲,敬请读者留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