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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9月18日起,我国施行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后,青岛海事法院于2002年1月20日受理了青岛海事局申请对即墨市田横岛S航运公司一艘未办理船舶签证,船长也没有行船资格的"客轮"擅自在田横岛载客,青岛海事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客轮所属的S公司却拒绝缴纳罚款,迟迟不能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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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证.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是依照一定的原则,从案件所涉及的联结因素出发,确定其中之一项或几项基点所联系或隶属的法院具有审理该案件之权限的程序制度.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主管的海事案件在海事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各海事法院之间和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确定哪些案件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哪个海事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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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这些规定多数置于海事请求保全一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表明其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海事请求保全,即将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程序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有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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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从海事行政案件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梳理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更迭的历史沿革,并深入挖掘其后的社会历史背景,在对域外法院设置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客观评价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利弊因素,并据此提出当前历史条件下,海事法院应当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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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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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了海事法院在海事担保中的职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海事法院因行使该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做了分析,提出法院应尽量减少职权的介入,给予当事人合理行使权力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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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6月12日,上海海事法院发布《关于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智慧海事法院(上海)实践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在总结两大实践基地阶段性工作成效和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以当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先行者"、打造智慧海事法院"样板间"为统领,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与实施举措,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和智慧海事法院规划了蓝图。"1+2"功能定位:高标准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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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海上运输所特有的风险性,在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在一定的情况下,海事请求人需要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否则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航运活动将无法正常有序地进行.这种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就是海事强制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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