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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在卸货港无人提取的货物称为无主货物,是不十分准确的。无主货物严格地讲,应理解为确实没有收货人前来领取的货物,郎收货人根本就不存在。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在集装箱运输中虽然有,但并不很多;而最普遍的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或条款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收货人没有前来领取的货物,就被视为货物无主。不过,此时也许是由于货物价值不高,或收贷人由于资金、通关等问题而无法提取或明确拒绝或放弃提取货物,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货物到港,如少部分溢卸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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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轮第95航次承运自巴西SANTOS港至中国岚山港的散装黄豆59368吨,于2005年10月某日停靠岚山港,在卸货过程中发现NO.3舱有水湿货物,港方停卸。船员立即测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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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本文涉及的案例为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卸货责任纠纷。船东Sea Metropolitan S.A.将Andra轮程租给租家,从美国运输冻鸡腿肉至俄罗斯圣彼得堡港。收货人因部分货物受到污染而拒绝卸载受损部分的货物,导致船舶在圣彼得堡港滞留数月。收货人基于船舶不适航向船东索赔货物损坏的赔偿,船东向租家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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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通常理解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记名提单情况下,该收货人是提单中记载的某一公司或某一收货人,但在指示提单情况下,联运提单中的收货人又是谁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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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委托上海某集装箱储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装运1700捆铁丝,从上海运往香港。货到目的地,收货人发现部分铁丝生锈。经香港公证行检验确定,卸货时5只集装箱箱体外表完好,但集装箱底有明显水迹,箱内货物中有1043捆铁丝发生不同程度的锈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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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曾经问过不少港口同志,在货物运抵到达港,向收货人交付时应当以什么为根据?得到的回答几乎都是:凭提货凭证。“谁持有提货凭证,我把货物交给谁”,简而言之,“认单不认人”。近年来又有人提出,运单运输的货物,交付依据是“认人不认单”:一旦确认了收货人,没有提货凭证也应该把货物交给他。 孰是?孰非?这是一个亟需辨明的问题。 整个货物交付过程分两个步骤:一是办理提货手续,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办,一是收货人提取货物时的交接、交付。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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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条款规定:“承运人并无义务一定通知收货人的货物已运抵港.但承运人通常以登报或寄送提货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收货人。若收货人未能及时办理提取货物手续,所产生的费用、责任、风险则均由收货人承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