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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现海事管理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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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8月1日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实施船舶定线制以来,港区水域的通航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提高了船舶通行效率.但依然存在船舶在定线制水域违章行驶、采砂船碍航等问题,严重影响港区定线制通航船舶的航行安全.此文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及港区通航环境特点,就船舶安全航行应注意的问题及加强有效监管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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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船舶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关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为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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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废江河万古流--我国首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生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门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法规实施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处鄂海亮副处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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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防污条例》)将于近期出台。该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工作、实现“让海洋更清洁”的目标产生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为更深入全面地了解《防污条例》,便于下一步实施,本刊记者日前采访了交通运输部环保中心顾问、高级工程师、多年从事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工作的专家劳辉,请他围绕《防污条例》,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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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港区是宁波港非常重要的一个新港区.由于潮流复杂,水域受限,船舶靠离泊作业困难.本文主要介绍该港区的潮流,船舶进出该港区的航行方法,以及船舶靠泊、离泊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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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对我国水域环境的污染威胁越来越严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一些与船舶污染防治有关的国际公约,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船舶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初步构筑了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框架。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船舶防污染法规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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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法规不够健全,缺乏合作机制虽然我国颁布了防止内河船舶污染法规,但在很多细节问题上未作具体的规定,在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涉及到长江水域防治船舶污染问题,无统一的水污染防治规定,缺少具体明确的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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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锚地现状九江港现有姚港锚地和新港游轮锚地,瑞昌港区对面的武穴锚地可供本辖区船舶的锚泊。湖口港区、彭泽港区均未有锚地,需锚泊的船舶无处可停,只能停在码头前沿或通航水域,严重影响了港区的通航安全和进出码头船舶的安全,现有的锚地已不能满足到港船舶艘次不断增加和大型化的发展趋势,急需加快九江港锚地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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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航运市场繁荣的大环境下,到秦皇岛港装卸货物的船舶达到空前的数量,加大了海事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繁重性和复杂性,尤其是增加了对港区水域及码头作业现场的管理难度。这就要求海事部门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抓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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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2009年9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与198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差异,阐述新条例实施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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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法规——《中华人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在“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一章中,《规定》要求,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要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建造竣工下水后,要及时清除污染物;在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要进行船坞清洁报告;在内河水域内从事废船拆解作业要严格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内河水域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