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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2009年9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与198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差异,阐述新条例实施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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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丢作,弥补我国在船舶污染预防、应急反应及损害赔偿方面的缺陷。这是我国船舶防污染法制工作的一个程碑。该《条例》的出台引起了界的广泛关注,本刊就新《条例》涉及的一些热点问题,专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副司长马森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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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我国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建设上不断出台新的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防污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先后出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待批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我国在短时间内出台诸多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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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防污条例》)将于近期出台。该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工作、实现“让海洋更清洁”的目标产生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为更深入全面地了解《防污条例》,便于下一步实施,本刊记者日前采访了交通运输部环保中心顾问、高级工程师、多年从事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工作的专家劳辉,请他围绕《防污条例》,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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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形成了全国统一规范性的船舶登记制度,对依法加强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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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船舶登记立法的主要程序性法规。自1995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我国的船舶大都进行了登记,“三无船舶”(无航行证书、无船舶证书、无操作证)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航运市场得到了初步规范。由于在实务中出现诸多问题,有关部门一直在酝酿修改《条例》。2007年《物权法》颁布对《条例》修订起到导向作用,并在立法认识、登记程序等方面对船舶登记制度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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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日前已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并以2010年第7号部令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作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该规定共七章六十二条,对条例相关制度的操作予以细化。为便于公众理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黄何特就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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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莲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0,(3):16-16
去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在上海举行的宣传贯彻会议透露,作为实施《防污条例》的相关配套,中国将设立首个全国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其管理中心有望落户上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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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指船舶出入国境的关税,由海关或行政管理当局规定和核收。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目前实施的船舶吨税缴纳办法的依据是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关总署于1952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在介绍我国船舶吨税新政的基础上,分析集装箱船舶运营节支策略,以期为船公司节省运营成本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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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在上海举行的宣传贯彻会议透露,作为实施《防污条例》的相关配套,中国将设立首个全国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其管理中心有望落户上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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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进行船舶登记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就是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以下简称《说明》)。针对许多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发现的问题,部海事局又陆续发布文件,作为对《条例》的补充。补充文件过多过杂,难以掌握。此外,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需要而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法《物权法》,将对规范航运业的主要法律之一的《海商法》产生巨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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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适用水运法条,严厉打击船舶肇事逃逸行为,保障水上交通秩序,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关于处罚幅度、证书吊销后重新取得年限等规定的比较,以及《内安条例》对船舶肇事逃逸相关处理规定不足之处的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船员条例》相对于《内安条例》既是特别规定又是新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对于船舶肇事逃逸的处理应适用《船员条例》,在此前发生的肇事逃逸行为,如果未经查处,也应适用《船员条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