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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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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怡如 《中国船检》2006,(12):70-72
【原告】:泰兴市船务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案情回放】1995年9月19日,泰兴市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泰兴船务)购入了一艘部队退役的“33型”潜艇用作拆解,价款人民币153万元。同年9月29日,泰兴船务与案外人交通部上海海上救捞局温州救助站签订了拖航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2.
[提要] 别国公权利的介入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权利遭受损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权利受损害方有权根据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所证明的事实,依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案情] 原告HY船务有限公司(香港籍)(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HY"轮,2008年6月7日由D市A公司(以下简称DA公司)航次承租,该公司又与D市B公司(以下简称DB公司)签订单航次承租合同,计划从朝鲜K港运输3700t铁矿到中国Z港,并委托被告XY国际船务有限公司(香港籍)(以下简称被告)办理船舶在朝鲜K港进出港和装货事宜,被告又委托朝鲜K港的一家外轮代理公司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3.
刘怡如 《航海》2007,(1):25-28
〖案情〗原告:泰兴市船务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1995年9月19日,泰兴市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泰兴船务)购入了一艘部队退役的“33型”潜艇用作拆解,价款人民币153万元。同年9月29日,泰兴船务与案外人交通部上海海上救捞局温州救助站签订了拖航合同,约定由后者将该潜  相似文献   

4.
张姗姗 《中国船检》2004,(10):64-65
原告:服饰公司;被告:船务公司 2003年3月12日,服饰公司委托有外贸进出口权A公司出口货物。A公司接受委托后,与境外买方8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信用证付款。在韩国合法注册并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C公司委托被告船务公司代理在上海的订舱、装箱和交付装运文件等事宜。船务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了货物的送货,装箱、报关,并就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签发代表C公司同托运人协商。C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后,由船务公司转交托运人。船务公司又向实际承运人订舱。由现代商船和仁川渡轮实际承运了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船务公司要求仁川渡轮电放货物。服饰公司认为,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行,致使其无法就货款进行结汇,请求法院判令船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5.
《世界海运》2015,(11):44-45
<正>[提要]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效力如何确认?合同签订时违反法律规定,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且合同的履行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应认定有效。[案情]原告A诉称,为经营水上砂石运输业务,经他人介绍,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将一组  相似文献   

6.
陈歆 《中国船检》2009,(9):104-105,145
原告1:迅捷国际船务有限公司(简称迅捷公司) 原告2:强宇航运有限公司(简称强宇公司) 被告:昆士兰联保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昆士兰公司) 案情回放 迅捷公司,强宇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2005年,通过保险经济人宏丰船舶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昆士兰公司作为保险人承保了以强宇公司为被保险人、以"兴海峰"轮为保险标的保赔险.  相似文献   

7.
景倚竹  钟明 《中国船检》2005,(12):74-75
【案情回放】原告:上海源润铝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润玻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2004年6月24日,源润玻璃委托案外人秦皇岛耀荣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荣公司”)为其办理一批玻璃的运输、投保等业务,耀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源润玻璃所有的建筑玻璃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2004年6月29日,货物运抵上海,卸船时发现船舱进水,造成玻璃水湿。同年7月1日,平安保险委托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商检”)会同船方、收货方一起对受损玻璃进行清点及检…  相似文献   

8.
李家春 《航海》2021,(2):15-18
[提要]航次租船承租人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货方保险人向责任人追偿打捞费时,责任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情〗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被告: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展兴船务有限公司原告的被保险人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订有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9.
原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广州公司. 被告:福建畅达船务福州第二公司. 被告:厦门东明航运公司. 原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广州公司因与被告福建畅达船务福州第二公司(下称福建畅达公司)、厦门东明航运公司(下称厦门东明公司)发生船舶燃料供应合同费用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杨俊杰 《航海》2002,(4):37-38
2000年8月22日,原告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公司HANYOON CO.LTD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由原告为其加工一批服装,加工费(工缴费)总额为64647.40美元,产品出口价值为201698.83美元。原料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韩国仁川或釜山港至青岛港;产品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青岛港至仁川或釜山港;产品装运期最晚为2000年10月,工缴费支付方式为T/T(装运后3天)。 2000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订舱,并出具了委托书,要求被告为其运输一个20英尺集装箱至韩国釜山。委托书注明:托运人为“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HANYOON CO.LTD”,通知方为“收货人(SAME ASCON-  相似文献   

11.
【案情】原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被告二:上海某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2日,原告委托被告货运公司出口运输一批自行车停放用车架、周转箱至日本大阪,收货人为F公司。随后,被告货运公司委托另一被告轮船公司实际承运该批货物。但至2005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12.
郭俊莉 《航海》2002,(5):30-33
[案情] 原告:远东航运公司(FAR EAST SHIP-PING COMPANY)(俄罗斯) 被告:中国日照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外代) 被告: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原名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山东省粮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粮油) 被告: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临沂支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粮油)  相似文献   

13.
李同春 《集装箱化》2002,(11):34-35
1 案例 上海A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到瑞典B公司.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不迟于2000年8月31日,价格条件为CIF汉堡,付款条件为L/C90天远期.瑞典进口商将这批货转手卖给瑞典的C公司.A公司的生产厂家由于车间设备故障无法在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后试图与瑞典B进口商协商修改信用证推迟装运期,但B公司没有同意.于是A公司找到船公司D,由于A公司与D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在确认无法在交单期内装运货物的情况下,经D公司同意由A公司出具保函,D公司预借给A公司一份日期为8月30日的已装船提单,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为9月22日.  相似文献   

14.
钟明 《航海》2007,(6):34-36
[案情]原告:绍兴市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海外)被告:杭州南华货代部(以下简称南华货代)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轮公司)2000年7月,南华货代接受绍兴海外委托,为其办理四票货物自上海至埃及塞得港的出口货运代理事宜。南华货代接受绍  相似文献   

15.
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海广大航运公司来电咨询称,广大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今年7月18日将自有船“广运”出售给嘉兴鸿利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鸿利)。“广运”轮在秦皇岛卸载后即由鸿利指派船员接管,装载煤炭后直运海口,但未曾办妥船舶所有权的撤销和登记手续。广大所有的另一艘船“广通”轮在“广运”轮离案后次日到港,被海事法院以“广运”轮欠付A燃油商燃油费10万元,应A申请扣押了“广运”轮的姊妹船“广通”轮。广大以“广运”轮的买卖合同、交接船证书为依据进行抗辩。法院仍维持扣船裁定,造成广大公司损失商誉和提供担保损失。 请问:上述扣船是否合法合理,请予答复。 答:这是一桩船舶所有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典型案例。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海商法》规定的“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关于不动产所  相似文献   

16.
施埸 《世界海运》2011,34(11):45-47
<正>[提要]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一方船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即逃离现场,在审判过程中亦拒不承认碰撞事实的发生,法院根据主动调查获取的证据,确定碰撞事实的发生,并根据确定的碰撞事实确定各方的责任。[案情]原告:A(称原告)。被告:B公司(称第一被告)。被告:C公司(称第二被告)。  相似文献   

17.
<正>【提要】原告在取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其他侵权责任人Y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被告Z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案情】受害人D,其父A,其妻B,其子C。自2008年1月1日起,D与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公司安排D在装卸岗位,从事货运搬运工作,工作地点为Z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所  相似文献   

18.
200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定硫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A公司购买10000吨(正负百分之十)硫磺,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货物装运地为伊朗Bandar Abbas,目的港中国天津。合同签定后,原告向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开立了以被告A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48  相似文献   

19.
钟明 《中国船检》2004,(12):72-73
【案情】    原告:浙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能源”)    被告:宁波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燃料”)    被告:宁波大威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威海运”)    2002 年7月11 日,浙江能源与案外人上海旦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旦华”)通  相似文献   

20.
徐步 《中国船检》2009,(8):98-99
案情回放 2003年12月1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鱼货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100吨银鳕鱼,单价为每吨11000美元(CNF青岛),合同总金额110万美元,卸货港青岛,货到卸货港后60天内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该批货物中的23651公斤(装箱单、商业发票及报关单中显示的净重)装入一个集装箱交由被告C公司承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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