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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内A公司以CIF价格出售一批音响器给香港B公司,国内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将一批货物从珠海运至香港,C航运公司向国内A公司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货物运抵香港后,B公司出具保函将货物提走。国内A公司因没有收到货款而未将提单背书转让给香港B公司,得知货物凭保函提走后,遂在我国海事法院对C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问题:提单项下的货物凭保函提走,承运人是否应向提单持有人承担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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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在航运业务上出现散件货(BRBAK BULK CARGO)一词,简称为“BB CARGO”。不从事集装箱海运业务的人可能把散件货一词与散货、散包货、散捆贷混淆而分不清。就是从事这类具体业务的人也可能把散件货一词与杂货、大件货(超尺度箱)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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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或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风险已是老话题,再次重提只是为了引起大家进一步重视。最近,中远各公司相继出现此类问题,已经或将要遭受程度不同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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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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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从事全球集装箱运输的企业,齐姆航运公司着重依靠分公司和巨大的代理网络进行管理。远东、北美、欧洲三大陆之间的航运业务以及无数的支线服务,增加了国际公司间协调的难度。然而,计算机化使得控制与管理又变得十分方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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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运去西非大米减少货差货损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非诸国从不同国家以不同形式(援助、捐献、购买)进口大米,数量很大。来西非诸港卸大米的船舶不少都历经了货损、货差扣船,出保函放船。作为承运货物的代表,船长和大副想改变这一现状,目前恐怕还是一件难事。但船长、大副大胆、周到、细致谨慎的工作,在减少货损、货差上还是大有作为的,以最大限度地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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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航运公司来说,美国航线让人纠结,港口当局对船舶/船东或经营人的船舶/货物管理水平及应急响应速度是否令人满意,船员的业务能力是否适任相应航线,设备的维护保养状况及各相关报告、记录是否满足美国对安全、防污染的要求等,均令管理公司及船员心生畏惧但巨大的市场及更高的运价又让各船公司垂涎不已。同时,能够并敢于进入美国市场运营本身也是航运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文中所有内容均建立在VGP2008版的比对基础上对美国新版vGP2013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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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或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风险已是老话题,再次重提只是为了引起大家进一步重视.最近,中远各公司相继出现此类问题,已经或将要遭受程度不同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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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物运输其流转交接形态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装箱,填写装箱单.并由海关或其授权的人加封的货物(英简称FCL),在实际业务中习惯称一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另一种是由集装箱货运站接受不同发货人的货物,将到达同一目的地,且包装、性质、种类能相容的货物配装同一箱内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拼箱货(英简称LCL),在实际业务中习惯称几个发货人,几个收货人。对于后,由于货物交接双方能直接以货物外表实际状况是否良好划分责任,交接双方一旦发现包装有损或有货损货差,比较能确定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责任。但对前.由于货物已装载在箱内,交接双方仅以箱子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关封是否完整来划分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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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应“适航”还是“适货”,这一问题至今人们在认识上并没有完全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集装箱应有的征节是“适航证书”,该证书由船检或船检认可的人签发,其适用范围和效力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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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函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和发展的研究,并结合一般传统民法中的担保制度,探讨加工贸易银行保函这一制度的性质。加工贸易银行保函制度之确立,从理论上讲,突破了原有公私法之森严界限。因为,民事与行政相区分的逻辑而言,确实难以周全加工贸易中银行保函的性质,其可谓是一个业务实践中“杂交”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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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3月16日,桂平市罗氏两村民用已在广东省郁南县某保险公司投保并挂靠该县某航运公司(下称”航运公司”)、属云浮海事局(局址在广东省)管辖的”粤南江口货2121”船(下称”该船”)载运柒某的货物下航至西江水域的广西桂平江口航段时触礁,货物全损。罗氏两村民未赔偿柒某的货物损失,却找到同村巫某的非法打捞队打捞该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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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港口法律,尤其是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常常引起当事方的争议。为了更好地规范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文中对港口经营人货损货差和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限制、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以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丧失进行探讨。以期为港口立法和解决港口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