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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同时生效,对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法规的出台对双方在危险品管理上的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受传统海事管理危险品观念的影响,有人把两者的分工简单的理解为“海事管理水上,港政管理陆上”。为分清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内河危险品管理上的职责分工,笔者就此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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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于一些地方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对应《港口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新的港口管理体制不能有效运转,仅仅依靠一部《港口法》,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很难有效履行港口行政管理职能。事实上,《港口法》实施至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海事管理机构并未实现顺利接轨,一些地方在港口建设、码头管理、货物装卸、港区水域安全、防污染管理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方面的管理职能仍是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上,继《港口法》之后,交通部分别于2003年8月29日和11月30日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9号和10号令与《港口法》同日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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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10号令)同时生效,而1981年交通部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81]交港监字2060号)废止。这一部法律和两个交通部令(简称一法两令)带来了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要求非常大的变化,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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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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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港口法》)。《港口法》结束了港口行业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明确了政、企分开,确立了中央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对改善港口管理体系,规范港口市场秩序,发挥港口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促进港口事业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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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德铭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8):11-11
我国港口界期盼已久的第一部港口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港口行业的一件大事,是继新一轮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后,保证对港口依法实施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港口健康发展,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