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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保的100吨聚乙烯塑料装载于"XXX"轮,由上海经厦门运往广州黄埔.后"XXX"轮因火灾沉没,造成原告承保的货物发生货损.为此,原告赔付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及打捞费,装卸费、检验费和诉讼费等共计人民币40354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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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岁月,原告某外贸公司向被告某运输公司托运2×40冷箱,内装保鲜荷兰豆,强度要求 1℃,装货港厦门,卸货港日本横滨。1996年3月7日,上述二货柜装上某运输公司所属的“XX”轮,某运输公司相应地签发了提单,提单签发后,某外贸公司将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某运输公司装货港代理并致电目的港代理:已收回三份正本提单及运费,请按托运人的要求将货放给日本收货人。1996年3月24日“XX”轮到达横滨,27日收货人提取货物,28日收货人发现货损并申请检验货物,根据日方检验报告,认定货损主要为运输时间过长引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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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海关查验期间发生货损属于承运人责任期间。但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查验货物的情况下,在此期间遭遇雨淋湿损,不属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过失,承运人可予免责。【案情】原告: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苏黎世保险)被告: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DANMAR LINES LIMITED)(以下简称丹马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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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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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合同依据及交易惯例参考情况下,积载是由法律分配给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可以通过约定FIOST条款等合同安排排除部分积载义务,但仅可排除与违反管货义务相关的一些损害后果,如装卸工人的野蛮操作而导致的货损等,不能排除与船舶适航义务相关的责任.因积载是与船舶适航紧密相关的重要一环,承运人仍应对与适航义务有关的积载问题负最终责任.[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代)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江海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通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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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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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因承运人自身违反速遣、管货义务导致货损,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并不构成合同免责事由.但如果客观上对采取减损措施造成影响,可相应减轻承运人的减损义务.
[案情]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成远
被告:淮滨县航运公司
2020年1月5日,案外人覃荆海与吉安市轮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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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为一起涉外纠纷,准据法的选择是审理案件的前提。通常无单放货案件的原告选择的诉因是违约,而本案原告却选择了侵权作为追究承运人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案件审理时应以侵权行为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同时,在损害责任的认定上,亦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应当看承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认定其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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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别国公权利的介入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权利遭受损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权利受损害方有权根据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所证明的事实,依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案情]
原告HY船务有限公司(香港籍)(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HY"轮,2008年6月7日由D市A公司(以下简称DA公司)航次承租,该公司又与D市B公司(以下简称DB公司)签订单航次承租合同,计划从朝鲜K港运输3700t铁矿到中国Z港,并委托被告XY国际船务有限公司(香港籍)(以下简称被告)办理船舶在朝鲜K港进出港和装货事宜,被告又委托朝鲜K港的一家外轮代理公司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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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在对原告XX公司损失进行理赔时,扣除了"白鹭一号"船的残值12800元,是否应认定"白鹭一号"船包括尾挂机在内的残值部分应属原告所有;接受委托从事的公估行为,被委托人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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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纠纷中的原告可选择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若为合同纠纷,首先应审查有无合同关系,其次应判断是否构成违约,最后还应确定赔偿范围。本案中,合同主体的认定与最终损失的认定均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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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美国柯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从而维持了美国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1985年11月的判决:认定柯达公司侵犯了原告的10件专利权,必须停止其有关的制造和销售行为。早在1948年,原告——美国波拉公司就开始销售即刻成像的照像机。1950年,柯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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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柯公司)被告:上海夏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古公司)2008年3月,原告与申柯公司签订海运业务代理协议,约定申柯公司委托原告办理海运进出口代理业务。原告完成委托事项后,申柯公司共欠原告代垫的运费人民币274433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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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被保险船舶的实际管理情况与安全管理体系不符,违反了ISM规则,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构成船舶不适航。当此种不适航与船舶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案情〗原告: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以下简称世嘉公司)被告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航保中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