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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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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是承运人对货损主张免责最常引用的抗辩,共有3种形式,本文分别予以区分和界定,并对其构成的基础加以分析,认为船舶适航是构成海难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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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因承运人自身违反速遣、管货义务导致货损,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并不构成合同免责事由.但如果客观上对采取减损措施造成影响,可相应减轻承运人的减损义务.
[案情]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成远
被告:淮滨县航运公司
2020年1月5日,案外人覃荆海与吉安市轮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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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属于高风险 的活动,即便是在科技发达的今天,船舶的航行仍存在很大不可确定性的风险。承运人经常在浩瀚的大海上遭遇不可抗力的灾难,造成货损货差。我国《海商法》没有使用“不可抗力”这个措词,但是从其相关的内容来看,对于承运人因天灾等造成的损失免责的规定,其实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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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常常令集装箱运输公司和承运人深感头疼的是,随着国际集装箱冷藏货物的总运输量在不断的增多,有关冷藏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所引起的索赔案件却在与日俱增,处理这些案件必须花费船公司和承运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最终造成船公司和承运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如今一些国际冷藏集装箱运输专家正 相似文献
9.
海难是在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对货损主张免责的一项重要事由。海难的定义为:适航的船舶,遭受到水上特有的不可预见的风险或意外事故,且超出了该船按照当时的客观条件所能抵御的限度。船舶的适航性是承运人能否依赖海难免责的先决条件,如果违反了这一条件,就不能够享受海难的免责。不可预见性是海难成立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条件,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可预见性都得到了承认。海难还必须是水上特有的风险,即这种风险在陆地上不可能发生。当然,海难的成立还需要考虑一些技术性因素。 相似文献
10.
正[提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过失导致船舶触礁搁浅造成货舱破损、货物损失。承运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即使因救助措施进一步扩大了货损的程度和范围,只要救助措施合理,货物因货舱破损进水而损坏的原因力没有中断,就不能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承运人应依法免责。[案情]2012年8月2日,B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C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