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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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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涛 《中国水运》2003,(7):36-37
2002年9月26日,挪威接受MARPOL公约新修订后的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意味着该附则的生效标准将满足.迄今为止,已有88个国家其商船队吨位共占全球总吨位51%,接受了该附则Ⅳ.按规定,该附则Ⅳ将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  相似文献   

2.
1973年在伦敦的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会议上讨论了船上的废水处理,但公约并未非要执行。一些国家对此耽搁日感焦忧,它们单方面实行了推荐的规则,这些国家有加拿大、日本、湍典、苏联和美国。其他一些国家制订了不同的排放标准,这就给到港船舶带来了困难。然而,早在1973年以前,海军对外发展部被委托研究污水装置,它认为生物处理提供了最佳的方法。一、IMO的规则 IMO公约的附则Ⅳ规定船舶可以排放的生活污水为: 1.业经有关当局认可的处理系统粉碎和  相似文献   

3.
周羽 《中国海事》2013,(2):49-50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公约)旨在通过防止油类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污染以及将此类物质的意外排放降到最低来保护海洋环境。该公约内容见其六个附则,其中前五个附则由1973年的MAPROL公约通过,并经该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修订。这些附则涵盖了防止来自油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船上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污染。附则VI由后来的1997年议定书通过,其内容主要针对船舶的大气污染。  相似文献   

4.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PMP/Circ.157号通函,MAROL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已于2002年9月26日达到生效条件,将从2003年9月27日起正式生效.根据第44届环保会通过的MEPC.88(44)号决议,所有缔约国在附则Ⅳ生效后都将立即执行经修正的附则Ⅳ.  相似文献   

5.
潘晓峰 《水运管理》2009,31(12):21-24
为提升我国海洋环境监管水平,树立我国航运大国形象,阐述《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的生效背景及其生效后对我国的影响,分别从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和海事行政机构的监督管理、港口生活污水接收装置和船用生活污水处理处置工艺等方面提出我国施行((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后的应对方案和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6.
按照限止向舷外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国际要求,规定船上必需配备净化和消毒或收集污水用的设备。根据MARPOL73/78国际防污染公约的要求,所有新造船和现有船舶不管总吨位是超过或小于200登记吨,如果船舶规定配备10名以上的船员,以及在1973年公约有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附则生效10年后,不  相似文献   

7.
目前国内航运界对符合MARPOL公约附则Ⅳ要求,持有ISPP证书列明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港内"停留期间是否可以排放公约所指的生活污水的解释,观点很不统一.业内众多人员认为港口内不能排放,甚至权威机构在解释时,也一样认为是不能排放的.我社编译的<如何实施防污公约>一书语焉不详,有提到了距最近陆地3海里界限,却没有提到"港内",经查阅其它许多解释附则Ⅳ的专著和论文,但全都回避了"港内"这个字眼.  相似文献   

8.
介绍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修订的目的、背景和所修订的条款,阐述对该规则及其修订的理解。  相似文献   

9.
第一讲防污染公约简介 1.IMO公约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来自船舶的污水、垃圾污物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特别是在内海、内河、内湖和沿海等船只集中的水域,为了保护海洋,国际海协(IMO)于1973年11月2日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其中附则Ⅳ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后IMO下属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相似文献   

10.
在2006年3月20~24日召开的IMO海环会(MEPC)第54次会议上,MARPOL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的修正案增加了关于港口国有关操作性要求的新第13条。该条规则指出,当船舶在另一缔约方的港口或离岸码头时,如果有清楚理由相信其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基本船上程序,则该船舶要接受该有关附则操作要求缔约方所授权官员的检查。  相似文献   

11.
《中国船检》2004,(8):67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安全委员会第51届会议于2004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会议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的修正案,现将修改情况介绍如下。MARPOL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MEPC.115(51))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经修正的附则IV对生活污水在海上的排  相似文献   

12.
自2003年9月27日MARPOL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生效至今,各个国家(地区)普遍对挂靠其港口的船舶开展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相关检查和监督工作,各个船舶管理公司也将该规则纳入了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3.
方玉林  孙群 《中国船检》2010,(1):110-111,139
目前国内航运界对符合MARPOL公约附则Ⅳ要求,持有ISPP证书列明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港内”停留期间是否可以排放公约所指的生活污水的解释.观点很不统一。业内众多人员认为港口内不能排放,甚至权威机构在解释时,  相似文献   

14.
在最近召开的IMO海环会(MEPC)第54次会议上,MARPOL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的修正案新增加了关于港口国有关操作性要求  相似文献   

15.
曲云海  赵磊 《世界海运》2009,(10):58-59
《MARPOL73/78》附则Ⅳ(以下简称附则Ⅳ)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港口国可根据2007年8月1日生效的2006《MARPOL公约73/78》附则Ⅳ修正案的规定,对适用船舶进行PSC检查,一旦有理由相信船长或船员对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不熟悉,就可以采取行动禁止船舶开航,直到情况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16.
专家答疑     
问:我公司有一条2000年建造完工的巴拿马型散货船,悬挂中国旗,何时需要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应如何满足要求?答:中国旗和香港旗已接受MARPOL公约的附则IV,并于2007年2月2日生效。MARPOL附则IV在国际上生效的日期为2003年9月27日,自该日以后的400总吨及以上的(或者核定15人及以上的)新船,应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ISPP证书),对于悬挂未接受该附则的船旗的船舶,如果航行已接受该附则的国家的港口,仍将被PSC按照该附则的要求进行检验,也就是说,对于适用的新船,自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必须持有ISPP证书或符合证明并满足相关要求,这样才能顺利通过PSC关于MARPOL附则IV的检验。  相似文献   

17.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和MARPOL73/78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均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做出了要求,基于国家标准和国际公约的双重条件下,文中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配备、使用情况以及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的达标性进行研究,指出船舶生活污水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第1章通则 1.1目的 1.1.1本指南旨在帮助经修订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以下简称“公约”)附则I第37条和附则II第17条要求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相似文献   

19.
《航海技术》2007,(4):46-46
IMO第55届环保会通过了MEPCI57(55)号决议《关于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的建议》,对经修订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第11.1.1条所规定的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排放率提供可批准和计算适当排放率的标准和指导。该建议通过之日即可实施,只为批准排放率和排放操作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20.
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第70届会议上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MARPOL公约附则Ⅴ的实施指南(2012)也已被MEPC.295(71)决议修改为2017实施指南。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各国及海事组织的高度重视,船舶垃圾作为海洋重要的污染源,需要船上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正确处理。本文通过论述本次修正案修订内容,结合船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帮助船上人员尽快理解修正案内容,正确管理船舶垃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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