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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海事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职责的具体体现,为建立船舶防污染体系基金制度提供了有效保障.然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海事管理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必然会遇到各种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的意义及相关影响,旨在提出相关建议,为海事管理部门开展征收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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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保护环境、保护油污受害人和清污单位的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概述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管理组织情况、发挥的作用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油污基金赔偿或补偿的前提条件,以实际案例分析油污基金理赔实践中在赔偿限额、地理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付制度、代位求偿权和先行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办法》中需要完善的条款,并提出完善建议,为《办法》的修订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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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存在的不足以及在运作管理中逐渐凸显出的问题,结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工作实践,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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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初,由国家海事局主办的题为"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海事论坛在深圳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的海事、司法、保险、石油货主、航运、大专院校、协会以及香港和澳门的海事部门等60多家单位140多位嘉宾汇聚一堂,就"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对"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重点、难点问题与解决办法、措施,交流了最新成果,为的是推动和促进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创造了良好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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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任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就基金管理等若干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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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难事故中,海事主管机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相关作业费用属于清防污费还是救助费,常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作业目的划分清污费用和救助费用。该规定源自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手册》,是确定救助费用能否作为一项污染预防措施费用在油污基金中获偿的原则。然而,理论界对上述原则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实务中也有法院将其作为区分救助法律关系和清污法律关系的标准。从梳理该原则的起源入手,分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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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海油污损害赔偿在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时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船舶油污案件应适用国内法,其中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应适用《民法通则》,其责任限额应适用《海商法》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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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我国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建设上不断出台新的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防污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先后出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待批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我国在短时间内出台诸多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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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国际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和正在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对建立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模式以及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后相关的索赔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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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6月1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这标志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步入新阶段,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各类海上船舶油污均纳入赔偿范围的中国特色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正式启动。我国船舶油污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该委员会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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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贸易的频繁,通过海洋(包括入海开放河流)的货物运输量不断增加,在中国水域范围内的突发性严重船舶溢油事故因此也不断发生,给水域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及当前国际公约和国内损害赔偿有关法律法规,分析了我国目前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建立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等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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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污染事故给海洋环境带来的潜在威胁越来越大。在“2005年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上事关石油货主和承运人利益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成为本次论坛的主题。船舶溢油事故风险在增大因海上交通事故而引发大规模石油污染的可能性随着石油运输量的猛增而上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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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IOPCFUNDS)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相关公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在缔约国发生的大部分船舶油污染事故都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赔偿。但是,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不得不面对的局面是“谁清污,谁吃亏”、“谁受害,谁倒霉”,污染清除单位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油污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足额的赔偿。为保护海洋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