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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修改。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mlediary)就是《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 根据《改革法》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人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non carrier)。也就是说,《改革法》继续沿用了《航运法》中对远洋货运  相似文献   
12.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允许班轮公司与托运人签订保密服务合同,越来越多的大货主选择这一方式出运自己的货物,致使各班轮公司近几个月来在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报备的服务合同数量大幅度增长。 关于服务合同,FMC有许多专门的规定,并竭尽全力付诸实行。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许多班轮公司、无船承运人,甚至美国的进出口商都因为在服务合同货物出运中存在违规问题而被FMC处罚。处罚的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许多人由此而认为美国航线,特别是服务合同货物的规矩太多,且在操作上受到相当的制约。 尽管FMC对服务合同有许多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两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两个关键性的问题是: (1) 所有班轮公司船舶承运的货物,必须按照班轮公司  相似文献   
13.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 of 1998,英文缩写为“OSRA”,以下简称“《改革法》”)自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已经过去了一年的时间。《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以下简称“《航运法》”)的修订、特别是在服务合同方面所作的重大修改,使得美国航线集装箱班轮业务的经营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改革法》在服务合同方面的重大变化,就是允许公会以外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作为服务合同的签约方;同时还允许相互之间无关联的多个托运  相似文献   
14.
1999年12月2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宣布,鉴于亚洲北美东行费率协议(ASia North America Eastbound Rate Agreement,以下简称“ANERA”)已经停止了协调费率的行动,且支付了55,000美元的罚款,决定终上对ANERA服务合同中“opting out”条款的调查程序。 根据ANERA 1998年服务合同中的“opting out”条款以及其运价本中的相关条款,ANERA的任何成员公司都可以在作为ANERA服务合同参加方的同时,不按照与托运人约定的服务合同费率收取运费,而按照货物出运时共同的或各自的运价本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只要这些运价本的费率高于服务合同费率,托运人出运的这些货物就可以计入合同货量之中。  相似文献   
15.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于8月初作出决定,对台湾Kin Bridge Express Inc.(即庆扬捷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庆扬”)和美国Kin Bridge Express(U.S.A.)Inc.(以下简称“美国庆扬”)分别处以2,117,500美元和1,105,000美元的罚款,并发出了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笔者现将有关情况和具体业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向读者作一简要介绍。 一、台湾庆扬的违法行为 1998年6月23日,FMC就庆扬(台湾庆扬和美国庆扬)公司违法行为发出调查令。经过调查,FMC认为台湾庆扬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从1994年5月至1998年4月,在没有向FMC报备运价本和放置保证金的情况下,从事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达四年之久;  相似文献   
16.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一直将在主要航线上对违禁行为的查处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在已被处罚的公司中有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船公司、无船承运人以及美国境内的货运代理人和进出口公司。罚款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为了规范美国航线的业务行为,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遭受经济损失,笔者现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就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第10条中有关违禁行为的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7.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经营美国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船公司可与找运人(shipper)签订服务合同,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托运人作了如下定义: 1、货主; 2、接受海运服务的人;  相似文献   
18.
在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中,有不少业务人员对服务合同签约方(在此特指以托运人身份与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一方)的附属公司和签约方代理之间的区别不是很清楚。这很容易导致单证缮制上的错误,进而出现违反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规定的情况。为规范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物出运的业务操作行为,避免因单证错误而遭受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认真了解签约方与其附属公司和代理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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