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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转移,是船舶优先权权利主体(船舶优先权人)的变更。法律一般认为这种转移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转让,即船舶优先权人把船舶优先权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二是代位,即第三人为船方清偿债务后,获得了原船舶优先权人所有的各种担保和利益,可代位其向船方行使船舶优先权。尽管一些国家在船舶优先权转移的问题上采取了一定的保留态度,但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的立法实践来看,船舶优先权的转移还是得到承认和支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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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7年,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为股东王某(李某亲戚)向银行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王某未按期还款引发诉讼,法院认定担保行为无效,判决我公司在王某未能还款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既然担保行为无效,为何还要我公司承担责任,我百思不得其解,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读者雨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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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台风"海葵"过境南通,乌云密布、风雨交加。这时的天气与惠港造船397位债权人的心情很是贴切。2011年11月,这家南通最早,也是最大民营船厂宣布倒闭。2011年12月7日江苏启东市政府和法院宣布惠港造船进入破产保护,寻找新东家。然而,据了解,时至今日,惠港造船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接手对象。另外,根据记者获得的债权人明细表显示,惠港造船相关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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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是我国海事诉讼一项重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规定在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相关债权人要进行债权登记,然后才能从拍卖得款或基金中受偿。如何进行操作,我国《海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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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证担保实践中,债权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对众多担保案例分析来看,提醒债权人要谨防下列问题的出现:一是不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致使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担保,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二是对保证人的资产状况缺乏调查,或者保证人是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空壳公司”,或者其主要资产已经被抵押或者质押了,保证人的信用程度还没有债务人的好,保证无法实现有效保障;三是保证程序不规范,保证人未按规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在出现风险时反遭保证人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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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航运业乃至全球商界不得不说的一件事就是韩进破产案。作为全球第七大班轮公司,顷刻之间轰然倒塌,由此引发的冲击波在九月份持续激荡:韩进船舶无法正常靠港作业,大批货物滞留船上,货主忙着追索货物动态或改变订舱渠道;部分航线因韩进船舶停航出现运力短暂紧缺,船公司忙着调剂船舶增开加班航线;由于韩进拖欠船舶租赁公司及船舶基金大量租金,部分船舶基金面临连锁破产风险忙着自救;银行、港口、码头等主要债权人,忙着扣船以期获得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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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港口生产经营中广泛适用的一种担保物权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据该规定,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港口经营人可以将依法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货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分,将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这样的行为就是留置.而港口经营人行使的是留置权.其占有直至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的货物就是留置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