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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侯佳洁 《水运管理》2008,30(11):12-17
为深入认识《国际货物运输统一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独具特色的履约方制度,解读国际货物运输最新立法趋势,通过分析《草案》中履约方制度的内容及立法背景,认为履约方概念是应《草案》门到门运输适用范围而设立的,旨在统一调整所有门到门运输参与方的权责,其本身制度的构建折射出国际货物运输立法走向统一的必然趋势。海运履约方概念的设立仅将《草案》的责任体制强制适用于港至港区段,是《草案》迈向最终统一化的过渡性方案,从而实现门到门运输中货运主体的统一调整,是开启国际货物运输立法统一之门的金钥匙。  相似文献   
2.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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