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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在我国的历史不长,但由于海事仲裁方式“一裁终局”和“专家审理”的优越性,正在越来越为广大海运界人士所接受,并成为解决涉外和国内海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众所周知,仲裁管辖是协议管辖,仲裁协议是仲裁受案必需的前提。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其效力不仅及于各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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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程序中涉及海事仲裁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江艳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24(1):83-86
海事诉讼和海事仲裁是两种不同的解决海事争议的手段,海事仲裁又在许多方面需要海事诉讼程序的支持。本文阐述了海事诉讼程序中涉及海事仲裁的具体规定,分析了海事诉讼程序对保障海事仲裁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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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艳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9,20(3):103-106
对提单诉论时效不同之应用作了研究,对准确应用它处理案件,特另对集装箱多式联运下“背对背”赔偿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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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是民法中的留置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当货方不支付相关的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运输的货物,并可在一定条件下处分留置物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综观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海商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承运人享有留置货物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但这些法律却极少涉及承运人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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