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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12年12月17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势必给国内甩挂运输提供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道路货运组织结构优化和产业的转型升级。本文通过深层次分析挂车免投保交强险对甩挂运输、重卡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重卡企业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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