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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6):33-39
文章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是私法性征,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仍然遵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基本特征仍然是自由性。劳动合同的基本性质也就是用人方和劳动方的约定性,即依然是由用人方和劳动方的双方约定,基于此,劳动合同的违约依然是用人方和劳动方双方的法律责任的基本内涵。国家法律在规范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中的社会各方面关系的时候,应该尊重和平衡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进行界定和规范,以此推动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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