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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在我国的历史不长,但由于海事仲裁方式“一裁终局”和“专家审理”的优越性,正在越来越为广大海运界人士所接受,并成为解决涉外和国内海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众所周知,仲裁管辖是协议管辖,仲裁协议是仲裁受案必需的前提。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其效力不仅及于各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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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已成为船员劳务输出大国,作为弱势群体.船员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选择海事仲裁解决船员劳务纠纷,由业内专家审理案件,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能够快速、经济地处理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海事仲裁是由当事人协议管辖,即在船员劳务合同中应订立海事仲裁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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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碧青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7,28(3):1-7
承运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实践中常在提单上添加一个并入条款,写明要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进该提单,以约束提单背书转让后的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我国目前对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差异也很大,中国货方在货损后也就因此常常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本文通过分析航次租约中的提单性质,明确了提单在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合同存在;对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提出了意见,对于中国货方如何避免仲裁并入条款的不利影响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分析了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保护我国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可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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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华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1,(4):30-31
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上海格式"标准新造船合同,首次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仲裁院)的"CMAC标准仲裁条款"写入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并由此作为中外船舶订造过程中争议解决的仲裁方。随着"上海格式"标准新造船合同的广泛采用,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上海仲裁"在国际航运与造船界拥有了中国"裁决权",从而改变了"伦敦仲裁"长期独霸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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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中通常有仲裁条款,而它又常常并入租约提单之中。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方式和效力,学术界的观点不一,这方面的判例也常常相互冲突。本文针对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生效条件、并入方法、及解释原则等方面,结合近年判例法的发展,做进一步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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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形式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项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依据和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提单仲裁条款由承运人单方拟定并事先印制于提单背面,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签署。其效力如何,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此加以分析。一、仲裁条款的内容从各国仲裁立法看,对提单仲裁条款的内容,除强调应表明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外,一般不作明确规定,但原则上都承认当事人可以自由协议仲裁条款的内容。如英国、美国、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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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就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形式,提单持有人是否受该租约仲裁条款的约束以及适用哪国法律作为认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见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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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航次租约争议,主要涉及适用英国法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案件由两位著名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审理,反映了普通法国家仲裁员审理案件时的思维模式,对航运实务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对中国律师了解伦敦仲裁亦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