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评析——结合2012年货代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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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华伟.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评析——结合2012年货代司法解释的新规定[J].世界海运,2013,36(7):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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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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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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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海洋权益与航运安全维护法律问题研究",2011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保障我国海上通道安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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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问题,货运代理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直接影响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货运代理纠纷涵盖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致使货代企业向委托方承担责任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以货运代理合同的过错责任最为典型。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司法解释)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第2条、第10条规定引发了对货运代理过错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新一轮探讨。笔者尝试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并结合2012年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探析货代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所面临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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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货运代理 司法解释 过错责任 货代企业 归责原则 委托人 代理合同 法律关系 合同法 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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